本报北京11月4日电(记者殷泓、刘华东)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就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和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具体规定。这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刻指出,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公共图书馆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在此方面责无旁贷,需要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法律同时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的同时,该法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黄薇指出,这部法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定公共图书馆要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同时注重对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规定可以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更多内容见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