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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29日 星期日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意义

    作者:胡承槐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29日 07版)

        自1982年宪法确认村民自治权利起,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8年、2010年对1988年开始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次修订至今,村民自治已基本形成一套由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等组成的组织体系。从组织框架来看,这套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从基层政治领导机构到村民自治权利主体,再到自治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一应俱全;从村民自治内容来看,在这套组织体系中,村民在理论上可充分享受到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诸方面一系列的自治权利。然而,从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在实践中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和需要充实的环节,并集中反映在以下这一点上,即如何最大限度、最广泛地让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民主权利,而不是被少数人所代理,从议事到决策、落实再到监督各环节全方位地落实村民的自治民主权利。

     

        自2009年起始于浙江宁波市象山县,现今遍及全市农村各地的“村民说事”模式,无疑为农村村民自治体系的良好运转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机制。“村民说事”避免了3年一个周期的民主选举间隙期内直接民主处于休眠状态的局限性,“有事没事,大事小事,都能亮出来说一说”,彻底改变了一些地方村民自治由“能人包办”“自治机构包办”的状况,使村民自治成为一个连续的民主过程,从而落实了村民的民主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此外,“村民说事”为提升村民的民主议事能力和政治道德素养开辟了有效的通道。民主及自治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能力和政治道德素养的体现。民主自治的能力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步产生出来的。“村民说事”的持续坚持,使村民获得了从不会说、说不好到会说、说得好的能力进步,从不敢说、怯于说到敢于说、勇于说的政治责任心增强的进步,从不善于协商、妥协、调和到善于彼此尊重、相互妥协、共同合作的人际能力的进步。

     

        “村民说事”机制,也彰显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民主的本质在于,个人的事由个人自我作主,公众的事由公众共同决定。在“村民说事”过程中,村民的直接在场,使得每一个村民的意志经过协商、妥协最终都在共同决定中有所体现,充分显示了村庄公共事务依照村民公共意志来决定和实施的自治本质。从而弥补了村民在村庄民主选举中少数派意志“归零”,村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过程中村民意志被各个自治机构“代理”,而村民却处于缺位状态的缺憾,丰富和充实了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内容。

     

        概而述之,“村民说事”使得村民自治真的变成了村民自己的活生生的生活实践,村庄事务的决定和解决变成了自己——从个体到公众的直接选择,通过“说事”不仅杜绝了自治过程中自治组织机构疏离,甚至外在于村民意志和生活的趋向,使得自治过程、自治组织机构变得鲜活、生动起来,并使村民民主自治的能力和素质得到切实提高,进而生长成为一个个合格的自治主体。

     

        “村民说事”这项村民自治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持续,是与更高阶位的治理主体(县、乡党政机关)的领导、扶持,村级基层党组织的配合、支持分不开的。故而,“村民说事”这项机制的持续发展以及推广普及,依然需要县、乡党政机关的引导、扶持,需要村级基层党组织的配合和支持。

     

        (作者:胡承槐,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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