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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假古董”承载不了大众集体记忆

    ——访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周俭

    作者:本报记者 刘坤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28日 12版)

        【权威访谈】  

     

        “好好的老房子为什么要拆掉,非要建些假古董?”如今,保护历史建筑的呼声变得越来越高。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周俭。

     

        记者: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建筑?

     

        周俭: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和村镇文化遗存的空间本底,这个本底的价值在于它真实展现了城市和村镇人居环境千百年营造的传统智慧,人们可以持续地从中发现、学习、汲取经验,为当代和后代服务。从人与社会的视角来看,它又是广大普通民众生活经历的真实承载物,保护历史建筑就是传承一个城市或村镇的大众集体记忆。

     

        记者:当前,各地在历史建筑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通知》提出,“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对此应如何看待?建“假古董”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周俭:“假古董”现在盛行的原因是“真遗存”几乎已经所剩无几。有的地方为了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为了商业旅游,而不惜建“假古董”;也有人认为“真遗存”是“棚户区”,不值得保护或无法保护,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改变城市的形象,为了“更好的保护”而为之。然而,无论因为什么理由去建“假古董”,结果必然是彻底丢弃了其真实性,其价值和作用也就不复存在了。

     

        “拆老房子,建假古董”的背后,既有对历史建筑价值认识的错位,也有在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是机制问题。历史建筑保护不同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它涉及千家万户居民和业主的切身利益。有关国家对私有财产和居住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历史建筑保护而言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如何改善历史建筑的居住条件尚需进行机制创新。

     

        机制创新的关键是突破现行通过房屋征收和土地批租进行城市建设的模式,让历史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作为合伙人参与到政府、市场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改善、再利用中,从中持续受益,进而从机制上激发民众参与保护历史建筑的潜在动力。

     

        记者:历史建筑具有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应如何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周俭:历史建筑与大多数文物建筑不同,它更多地承担着日常的使用功能,可持续地对它予以再利用是实现历史建筑价值的最佳途径。历史建筑如果全部用作文化、商业、参观景点来使用,虽然能够实现公众的“可进入”,但其实是不可行的,特别是居住类的历史建筑,比如北京的胡同、上海的里弄、苏州的传统民居、侗族村寨的吊脚楼等,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在保持历史建筑产权关系不变的基础上,政府、专家、社会、历史建筑的业主共同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可以成为一种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路径。这种路径带来的正向结果显而易见,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依然延续,历史建筑的物质真实性和社会活态性得以保持,历史建筑所蕴含的传统智慧被更真实地展现,其承载的大众集体记忆被更生动地传承。

     

        (本报记者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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