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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君子之道“智”“仁”“勇”

    作者:周可真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11日 11版)

        君子文化不仅是儒教文化之精华,而且是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

     

        儒家学说中关于君子的人格理论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孔子创立儒家学说时,君子被描述为介于圣人与小人之间的一种人格。《论语》对此有种种具体描述,诸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等等,不胜枚举。而第十四篇《宪问》中的一段描述最能反映孔子对君子的人格定位:“子曰:‘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子贡曰:‘夫子自道也。’”

     

        按子贡的理解,这段话是孔子的自谦之辞,即在孔子自己看来,他在“智”“仁”“勇”三个方面都还做得不够好:“智”方面的欠缺是尚未达到无惑,“仁”方面的欠缺是尚未达到无忧,“勇”方面的欠缺是尚未达到无惧。孔子的这些自我评判表明,他是从“智”“仁”“勇”三个方面来评价一个人是否达到了君子标准的。从现代心理学角度来解读,“智”“仁”“勇”乃是孔子对君子所作出的周全的人格定位,它们分别对应于现代心理学所讲的“知”(认知)“情”(情感)“意”(意志)。按孔子的思想,君子的人格特点就在于:认知上达到“智”,情感上达到“仁”,意志上达到“勇”。换言之,孔子所谓君子,用现代心理学术语来说,就是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人。

     

        自子贡提出“仁且智,夫子既圣矣”、孟子提出“圣人与我同类者”“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出于其类,拔乎其萃”和“人皆可以为尧舜”的观点以后,儒家的君子概念和圣人概念不再有本质性区别,实际上都是指本于人性自觉采取一种符合人性的生活方式的人。这种人性自觉包括两个方面:对自己来说,是自我意识到自己应该做一个区别于禽兽的文明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关系来说,是认识到他人与自己是同类,因而同自己一样也应该做一个区别于禽兽的文明人,并且自己应该和他人共同努力来创造人类的文明生活。在后一种意义上,人性自觉包含着对他人的爱,正是基于这种爱和由这种爱所产生的对他人的责任感,才会有应该和他人共同努力来创造人类文明生活的道德意识。对于儒家来说,将自己对他人的爱转化为成人成己的道德实践,这是君子的人生境界;而当这种道德实践从日常生活领域转入国家政治生活领域,成为治国者“化成天下”的“人文”实践时,它就不只是君子的人生境界,也是圣人的治理境界了。也就是说,君子境界和圣人境界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屏障,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成人成己的道德实践,只是其“成人”的外延有大小之别——在圣人境界中,“成人”的外延扩展至全天下,其“成人”是“成天下之人”,然其实质还是为了使包括自己在内的天下之人都脱离动物界而以人的生活方式生活,或者说使天下之人都摆脱野蛮状态而进至文明境界。

     

        要之,孔子之后,儒家学说所倡导的君子境界和圣人境界本质上是同一境界,其差异只是由于具体实践条件不同所造成的现象性差异或形式上的区别——圣人境界是特定实践条件下由君子的“为仁”转化而来的“为圣”——“以礼义之文,化成天下”的“为仁”。这种形式的“为仁”所达到的“成人”——“天下归仁”,既是“为仁”者体现其臻于“内圣”的人生境界,也是“为仁”者体现其臻于“外王”的治理境界。这也意味着君子和圣人都可以被理解为“智”“仁”“勇”兼备的文明人。

     

        从现代认知心理学角度来看,在认知过程中,“智”所涉及的是事实关系,它表现为事实判断;“仁”所涉及的是价值关系,它表现为价值判断;“勇”所涉及的是行为关系,它表现为行为判断。其中,行为判断是认知过程的最高阶段,是根据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作出行为决定。行为判断之得当与否,取决于事实判断的正确与否和价值判断的合理与否。故行为判断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集中反映与综合体现。这意味着“勇”集中反映与综合体现着君子人格特征。

     

        根据孔子“见义不为,无勇也”的解说,“勇”的含义就是“见义而为”,其意义要素包括“义”和“为”,而“义”是“勇”的核心意义,“为”之为“勇”是由“义”决定的,当且仅当“义为”时,才是“勇”。

     

        孟子有云:“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荀子则谓:“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无正义”的意思就是“人不行正路”。按荀子“礼”“法”并重的思想,他所谓“无正义”实际是指行为不合“礼义”“法度”。《韩诗外传》卷五中的“正义”(“耳不闻学,行无正义”)以及《史记·游侠列传》中的“正义”(“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也都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行的规则。要之,“正义”的基本意义就是“人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具体而言,“正义”又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制定人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所依据的一定原理或原则(属于价值范畴),一是依据一定原理所制定出来的某些相互关联的具体行为规则(属于制度范畴)。在儒家看来,前一种意义的“正义”就是孔子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的“仁”,后一种意义的“正义”就是“克己复礼为仁”的“礼”。进而言之,“仁”是正义原则,“礼”是正义标准。就其二者的关系而言,作为正义原则的“仁”是“礼”的价值依据,作为正义标准的“礼”是“仁”的制度表现。准此,在“智”“仁”“勇”的关系中,“见义而为”的“义”应是指作为“仁”的制度表现的“礼”之所宜。所谓“勇”,就是行其“礼”之所宜。按孔子“克己复礼为仁”的观点,如此依“礼”行事乃是“仁”的行为表征。

     

        “见义而为”之由“见义”到“义为”,这个过程还包含被称作“权”的活动。“权”字的本义为秤砣(《广雅·释器》:“锤谓之权。”),引申为称量物品轻重的秤:“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汉书·律历志上》)进而派生出称量物品轻重之义:“权,然后知轻重。”(《孟子·梁惠王上》)知轻重者,心中有数也,是“权”含有把握分寸之意。由是衍生出在度的范围内灵活应变之义。《孟子·尽心上》有云:“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其中“权”的含义与“执一”相反:“执一”是举一而废百,“权”是举一反三、以一统众。《日知录·艮其限》云:“学者之患,莫甚乎执一而不化,及其施之于事,有扞格而不通,则忿懥生而五情瞀乱,与众人之滑性而焚和者,相去盖无几也。”孟子反对“执中无权”,顾炎武反对“执一不化”,其指事不同而意实相通,都是强调了一种灵活变通的精神。《孟子·离娄上》:“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这里,“男女授受不亲”之“礼”和“嫂溺,援之以手”之“权”都在“见义”之“义”(宜)的范围之内。“见义而为”的“勇”既要守常而行“礼”,又要变通而达“权”,如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君子“仁”且“智”的表现,也是君子为人处事的特点。

     

        综上所述,所谓君子,就是“智”“仁”“勇”兼备的文明人。君子的人格特点是“见义而为”,其体现于为人处事,就是既恪守原则又灵活应变的文明生活方式,此乃君子文化的本质特征。

     

        (作者:周可真,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儒、道、法的国家治理哲学研究”负责人、苏州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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