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论衡】
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范统一战线工作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10种具体形式,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康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所决定的任务使命,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既要体现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精神,树立监督双方是责任共同体的意识,也要展现其为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历史担当。准确认识和把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并履行好这一职能,将有助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在静态意义上是指民主党派功能与任务的界定和赋予,在动态意义上是指民主党派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监督。不是只有批评才是监督,意见、批评、建议应是一个立体的监督体系。
2013年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指出,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党外人士要做到“说真话”,就要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找到问题症结,精心梳理,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要“敢”说话,就必须既坚持民主监督的价值理念和原则,又吃透监督事项涉及的政策法规精神,使民主监督真正“监”到点子上,“督”在关键处;要“说逆耳之言”,既需要执政党的“雅量”,更需要民主党派的“胆量”,胆量不意味着蛮干,要有时机、方式的恰当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民主党派政治素养和履职水平,是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讲原则,不能任性。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检查被监督者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一心为公,是不是有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民主党派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对偏离政治目标和违反法纪的行为要能够了解得准确,纠正得正确。做到监督有力,首先要做到情况清,区分是执行中偏离了目标还是决策本身的缺陷,其次要责任明,分清是制定者的责任还是执行者的责任,力求做到事实准确、意见得当。
民主监督不是权力监督,民主监督的主客体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是互相监督。不论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具有特权的监督。民主监督要公开,包括公开民主监督范围、程序和监督结果等内容,这既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特点,也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一条重要原则。实行公开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对话制度。
民主监督职能是一个“职”与“能”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问题。其中“职”是职守,是责任。民主监督“职”守的明确,其实就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体制,应有定性的具体依据,尽可能减少监督过程中的随意性、解释中的“弹性”。如果说“职”是组织机制,是以硬性严格规定为主要特征,“能”则以灵活适应为主要特征。这种特征以良好的监督氛围和民主党派良好的精神面貌及心理状态、不断提高的监督质量为内容。就民主党派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而言,“职”与“能”是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
在实践中,职守确定而能力不足并不鲜见,有必要对民主监督实效进行评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能评估应从三个维度出发:一是进入决策,意见建议一经提出立刻得到采纳,效果立竿见影;二是形成议题,对决策形成优化作用;三是引起关注,可以通过提出隐性的、深层次的、前瞻性的问题,引起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与讨论。民主监督的效能评估不能只依靠民主党派的自我评估,也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方面的评估与反馈。
(作者:许谨 单位:民建中央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