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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21日 星期一

    互联网法院为司法模式创新提供中国样本

    作者:于志刚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21日 07版)

        8月18日,中国乃至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正式落户杭州。杭州互联网法院深植于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沃土上,是中国法院设置制度和司法模式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为世界司法模式创新提供的中国样本,可谓领跑世界各国。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领域。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这一定位,充分说明了互联网法院的时代价值和历史定位。它突破了传统法院的设立模式,呼应了互联网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契合了网络空间纠纷的独特性,在探索新型司法规律、司法规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互联网法院也是法院系统正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存的现状,正视网络环境对传统法律规则的挑战,正视网络纠纷对传统司法制度的冲击,迎难而上的表现,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主动担当。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网络强国战略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交集,是构建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支撑和保障,互联网法院则是信息技术和现代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也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运行的多个方面,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权力与网络时代的直接对话。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浪潮,熟视无睹、故步自封是一种选择,主动回应、积极变革是另外一种选择。在互联网法院这个框架重构式的重大创新之下,必然有涉网诉讼规则、审理机制等一系列微创新。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践行司法公开与司法为民理念的新举措。司法公开不能是司法的部分公开,而是要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裁判过程、裁判依据的制度化公开,不能停留在司法裁判结论的公开;司法公开,既包括裁判依据和结论的公开,也包括案件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要建立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的低成本获取基础上,很显然,以互联网法院为载体的司法公开,老百姓获取信息更便捷、更快速,互联网法院更具有公开的技术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为民机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有了长足进步。互联网法院在满足群众需求、便利诉讼方面更进了一步。网络环境中的纠纷,当事双方地处天南海北甚至五洲四洋,如果依照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起诉的传统模式,则当事人必然首先遭受舟车劳顿之苦和反复奔波之累,昂贵的诉讼成本容易让人望而却步。互联网法院让传统司法与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结合,实现网络纠纷不落地,以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体系服务民众。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维护中国网络主权与保障国家利益的新努力。网络主权是我国对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基础。仅仅在文件中提出网络主权还不够,还应当在现实中不断强化对网络的实控,不断丰富网络规则。网络在技术形态上无国界,在行为制裁上有规则。互联网法院融程序上的司法管辖权与实体上的司法裁判权于一体,任你网络互联互通,任你网络无边无际,都必须接受司法的现实约束。法院对网络纠纷的约束力度越强,则国家主权实现的程度就越充分。

     

        “一带一路”倡议将极大促进各国的互联互通,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使其更有先机建立一条“数字丝绸之路”。实际上,2016年G20杭州峰会已将构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倡议写入公报,杭州已站在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高点上。今后跨境网络纠纷必然大幅增加,互联网法院抢占先机,通过司法经验的累积,完全可能成为跨境网络纠纷的约定管辖机构,这对我国国家利益的维护非常有利。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探索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国方案的新样本。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互联网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共治,一直是中国对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基本主张。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进程,是中国应尽的国际责任。中国乃至全世界首家的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能够让中国在网络规则的具体实践中先行先试,建立先发优势,形成制度样本,提升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总之,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强化网络空间的司法存在,补足司法短板,有力维护国家和公民利益。

     

        (作者:于志刚 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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