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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

    刑法这些事儿,你了解多少

    作者:周光权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10日 15版)

        【法学苑】

     

        今年恰逢“97刑法”实施20周年,对这部法律的重大突破、主要功绩做出准确评价,对于总结立法经验,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坚定制度自信具有重大意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79刑法”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法典,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规定了类推制度;条文总数只有192条,尤其是关于犯罪成立一般条件的总则条文数太少,立法较为粗疏;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许多犯罪仅根据行为人目的、动机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罪名;设立了流氓罪等一些“口袋罪”,等等。因此,其立法的时代局限性非常明显。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79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97刑法”在很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将条文总数增加到了452条,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看,都是我国刑事立法乃至法治建设征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首先,“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以类推解释来处罚刑法并无明文规定的行为、禁止溯及既往、强调法律的明确性。罪刑法定主义是公认的刑法上的“铁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之行为的刑事追究,为真正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实现法治的核心价值,将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其次,“97刑法”很好地把握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犯罪是对和谐社会关系的破坏,因此,刑法有义务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基于这一理念,“97刑法”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都给予了充分关注,及时增设了相当规模的新罪,加大了犯罪化的力度,尤其是增设了与恐怖主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以及有组织地实施的走私类犯罪、强迫交易等经济犯罪,成倍地扩大了处罚范围。注重处罚的早期化,针对某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设置罪刑规范,从注重保护个人法益转向重视公共法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

     

        同时,在罪刑关系设置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例如,在总则中,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做出了详尽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确保法院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提供了法律武器;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防止实践中任意扩大处罚范围。在分则中,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含糊的规范尽量做出具体规定,取消或分解了含义宽泛模糊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三大“口袋罪”,提高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形成了科学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了轻重适度的法定刑。“97 刑法”特别强调体系结构的完备、罪刑关系设置的合理,从而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尺度”。在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罪方面,不仅罪名设置多,而且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描述也尽可能详尽、清晰;立法上注重尽量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限定主观要素,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对严重犯罪中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客观因素进行了细化。如此一来,立法极为明确,能够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满足法治的基本要求。

     

        最后,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在“97刑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对于死刑适用条件,“97刑法”将原“罪大恶极”的规定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由此从较为偏向司法人员主观判断的立场转向更为客观的对罪行严重程度的判断,使得死刑适用的标准更易于把握。近年来判处死刑案件的大幅度减少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立法的完善。此外,在“97刑法”中,挂有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削减,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减少了很多,从而实现了立法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目标。

     

        刑法典的完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进一步充实“97刑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自1997年以来,为满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现实需要,随着立法认识的逐步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活动较为活跃。这些修正案的核心任务是增设新罪,主要是增设了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和涉及民生的犯罪等;从立法技术上,改变了以往大量以实害犯、结果犯为参照系的做法,增加了大量危险犯的规定,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更为积极有效。可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刑法和修正案,是“97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97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成为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积极的干预和管控。20年来,通过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刑法,我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得到维护,政权得到巩固;重大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致人死伤的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经济犯罪特别是破坏金融秩序的走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以及传销、洗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都及时得到惩处,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的保障下正在逐步形成;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民生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97刑法”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切实可行的统一刑法典。

     

        展望未来,我国刑事立法的任务还会非常繁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还将长期处于高速发展和急剧转型过程之中,需要运用刑法来规制的新类型危害行为还会层出不穷。未来的立法,应该坚持“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其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坚持“犯罪化”的立法取向。例如,应当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增设更多类型的互联网犯罪,以有效惩治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的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犯罪;对已有的常见犯罪,如贿赂犯罪,还需要进一步分解、细化;还应考虑新增强制罪、暴行罪、胁迫罪、公然猥亵罪、背信罪、伪造私文书罪等,使那些在相当程度上侵害社会关系且依据其他法律处罚太轻的行为,都尽可能地受刑法调整。

     

        另一方面,要考虑处罚手段多元且轻缓化。刑法的生命力不是因为其严厉,而在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增设新罪严密法网的同时,处罚要尽可能轻,从而给被告人以出路,未来就必须考虑增设一些新的刑种,尤其要增设非监禁的主刑,将刑罚措施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起来。

     

        通过以上的刑事立法改革,已在“97刑法”中体现出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将进一步展开,从而准确实现刑罚的社会功能。

     

        (作者:周光权,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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