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以前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由公安部门负担,导致其工作任务很重,很多地方做得不是很细致,监督管理不到位,效果不是很好。把上述四类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转到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符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有利于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专门刑罚执行力量的优势。
实行社区矫正的大多都是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罪犯,把他们放在社区接受改造,使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和减少了很多社会问题,也可以有效地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展,制度规范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衔接愈加通畅,在专职队伍建设、辅助机构建设、社工建设方面都有新的进展,同时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社区矫正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丰富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建立完善了社区矫正和监狱工作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刑罚执行制度。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作者:吴宗宪,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