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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28日 星期五

    用法律捍卫慈善的尊严

    作者:龚亮 赵雯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28日 04版)

        近来,有两个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人们对伪慈善行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事件一发生在河北邯郸,在一所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某单位将20万元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激动不已的校领导询问捐款是否能兑现,主办方却称支票模型只是道具,不能当真,最后该单位捐了2000元;事件二发生在陕西,数百名大学生兴致勃勃地参加爱心支教活动,结果发现主办方利用他们在支教点开办了收费辅导班。

     

        “这两个事件,一个是诺而不捐、沽名钓誉,欺骗了大众,也伤害受捐助者的感情;另一个是不法企业欺骗单纯的大学生,利用他们的爱心牟利,涉嫌多重欺诈,性质更加恶劣。当坑蒙拐骗披着慈善的外衣,丑恶与虚伪叠加在一起,让人痛心、愤怒。”包头师范学院教授张伟说。

     

        在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陈志看来,企业或明星诺而不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身道德境界没有达到,但迫于舆论或政治压力,就认捐了比较大的金额,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兑现或没有全部兑现;另一种情况是为了获得名誉故意诈捐,想少出钱多获名誉或不出钱空手套名声,其实质是骗取利益。

     

        “良好的声誉可以转化为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说明这是一个价值导向正确的社会。但人们追求美誉的方式,不能不择手段。骗取美誉应当和骗取钱财一样,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惩罚机制,这样的伪善行为就会不断扩散,以致影响真正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陈志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专业学生周莹曾去贵州毕节参加过爱心支教。她认为,“爱心支教”沦为“收费辅导”也暴露出大学生短期支教背后的一些问题。“现在大学生参加爱心支教的热情很高,而能够提供靠谱支教机会的机构很少。在这种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出现一些没有资质甚至存在违法行为的支教机构。”周莹说。

     

        短期支教被很多大学生当作一堂必修课。周莹建议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加强引导规划,在提升大学生支教水平的同时,与有需要的学校建立对口支教关系,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支教机会。学校要加强监管力度,鼓励学生对没有资质的支教机构进行及时举报。大学生也要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防上当受骗。

     

        爱心只有得到呵护,才能像滚雪球一样,凝聚越来越多的爱。当然,也只有纯粹的爱心,才配得到大家的尊崇与敬意。诺而不捐,既想获得美誉,又不心甘情愿付出,甚至比没有捐款还要让人难以接受;利用他人爱心牟取私利,透支社会慈善公信力,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张伟指出,对于诺而不捐、爱心欺诈等伪慈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些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发展很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慈善心一定超过其他国家,关键是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慈善事业也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通过媒体公开承诺的捐赠行为作出了详细规范。诺而不捐者可能面临诉讼风险。慈善事业是传递温情、促进和谐的高尚事业,容不得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民政等相关部门应负起责任来,依法治善,让善心安放在真正需要的地方,用法律捍卫慈善的尊严。

     

        (作者:龚亮 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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