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说法】
近日,浙江台州临海交警为见义勇为及时将交通事故伤员送往医院的朱女士消除闯红灯违章记录,引发网友点赞。然而,与这一正能量形成对比的是,不少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尤其是一些扶摔倒老人的见义勇为者,一开始都曾被老人或者老人子女指认为肇事者,要求见义勇为者或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监护责任,但后来却剧情反转,承认冤枉了见义勇为者。不少见义勇为者被迫进行了赔偿,尽管有些最终返还给了见义勇为者,但已然造成的反面影响却难以消除。在某些极端个案中,见义勇为者不堪忍受被扶老人一方的巨额索赔要求,愤然跳河自杀。面对这一幕幕高尚而悲壮的情景剧,老百姓以“英雄流血又流泪”予以无奈概括。不过让人欣慰的是,民法总则颁行后,这些场景将不再上演。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只要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即使在救助过程中考虑不周而有过失甚至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者损害,救助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这一见义勇为新规,通过阻断受害人依据所谓的“侵权行为”追究见义勇为者侵权责任的可能,使得见义勇为本身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让184条成了深具中国特色的见义勇为制度,向世界展示了我们基于自己国情而立法的理念。
国情不是抽象的,需要具体体现在立法过程中。显然,民法总则中见义勇为条款的规定,更多的是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角度考虑的结果。
见义勇为早见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分析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并指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民法总则第一条也明确,制定各项民法制度时理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观之,见义勇为入法并明确免责,旨在通过立法践行传统优良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个人德行。
公民道德建设,当以现今的公民道德境况作为实证基础。就目前而论,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下的见义勇为环境颇令人忧虑。民法总则的见义勇为条款好似一剂猛药,通过无条件鼓励见危施救,复苏我们心中被理性强行压制的道德情感,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公民道德建设。
易言之,立法者审时度势,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认定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总则应当着眼于现阶段实情,服务于目前的道德建设。既然以往规定与判例给公民道德实践带来了反面效应,导致人们过于理性,对落难者不仅不施以援手,而且唯恐避之不及,那么,面对此情此景,我们就绝不能好高骛远,超越历史阶段立法。从对症下药角度,我们公民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不是用理性限制道德冲动,而是击碎桎梏公民道德行为的瓶颈,激发公民的道德热情。倘若立法过于超前,尽管从理论上确实具有前瞻性,但若不能与现实合拍,缺少可以接受的土壤,再好的立法也无法落地生根。因此,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制度对施救者的无条件免责,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了中国传统道德,更因其切中时弊的制度回应,展现了立法应当具有的国情性。可以预见,解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民法总则第184条,会给我们的道德建设带来良好的新契机。
(作者:李洪杰 单位:四川美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