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9日电(记者周洪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9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和审查程序,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