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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9日 星期三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明确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9日 07版)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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