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已于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全国铺开,人们期待,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用好公益诉讼权,“该出手时就出手”,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生产污染了江河湖海谁来追责?制造销售劣质食品药品危害百姓权益谁来起诉?从以往司法实践看,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十分普遍。尽管有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但仍然存在专业人才不足、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因此,着眼于保证公益诉讼有序、高效开展,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顺应了职能定位要求,拓展了监督领域。检察机关在人员配备、专业知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能够保证诉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两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探索了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实践之路。这项改革填补了行政诉讼法中缺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空白,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尴尬。
实践证明,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主动依法履行职责,适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督促行政机关更早发现问题、更好履职尽责,保障公权公用,依法行政。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不断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缺位或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时及时出手,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地,行政机关也应及时消除对公益诉讼活动的抵触情绪,将公益诉讼活动看成强化自身管理和内外监督的一种良好互动,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更加积极地应诉并推动工作改进,最终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格局。
(作者: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