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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1日 星期二

    家规与国法

    作者:崔永东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1日 05版)

        【传家训 立家规 扬家风】

     

        “家规”即家内规矩,“国法”即国家法律。两者各有自己的领域,对稳定家族秩序和国家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家规提倡“孝道”价值观,凸显家族利益至上,注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和睦;国法提倡“忠道”价值观,凸显国家利益至上,重视忠君爱国、无私奉献。

     

        家规与国法之间在功能上又可以互相支撑,在内容上也可以互相补充。儒家的传统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家国同构”的背景下,“移孝作忠”是完全可能的。“家规”重在“修身、齐家”,“国法”重在“治国、平天下”,一个恪守家规的人必然能够遵守国法。在此层面上,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形成了某种“同构”关系。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连着国法。家规是治家教子、修养心性、立身处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家训”“家戒”等内容,家训的内容旨在要求家人“必须怎么做”,家戒的内容旨在要求家人“不能怎么做”。以山西闻喜历史上著名的《河东裴氏家训》《河东裴氏家戒》为例:“立志向善,做贤子孙。贻谋燕翼,勿忘祖恩。”“人生百行,孝顺为先。”“置身社会,公德第一。爱惜公务,遵守序秩。时时警惕,留心错失。”“勤能补拙,俭以养廉。丰家裕国,莫此为先。秃惰奢靡,祸害无边。”这就阐明了在家修身与在外治国的关联性,揭示了家规通向国法的功能性价值。

     

        明末清初的朱柏庐所撰《朱子家训》,被誉为家训中的经典,以修身齐家为宗旨,集儒家立身处世之大成。诸如“自奉必须俭约”“勿贪意外之财”“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报之”“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于信也”等,揭示了家规与国法之间在内容上互通、在功能上互补的道理,令人感受到二者之间互为“统一体”的气质。

     

        单从历史上看,家规与国法存在着很多的共同性,因其均以儒家伦理道德为鹄的,维护儒家伦理秩序成为其共同的使命。无论是家规还是国法,它们都将儒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转化成了制度安排(家规属于家族制度),使道德的“软约束”与制度的“硬约束”完美地结合起来,靠制度的力量来督促人们积极践行儒家道德,从而形成一种具有良风美俗的社会秩序。

     

        家规的广义解释是家族法规,它并非今天单个家庭意义上的,而是所谓“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制定的法规,或称宗族法规。宗族法规除了贯彻儒家伦理精神外,还凝聚了基层族群的“基本共识”,这种共识是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习惯性观念和规则,它们成了支配基层族群社会生活的“活法”。

     

        在古代中国的广大基层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往往是靠宗族组织依据“活法”进行调解之类的“准司法”活动加以化解的,此类准司法活动也可称之为“社会司法”。由于基层社会组织在当时有着较大的权力,如政治权、经济权、调解权、惩戒权等,因此有足够的能力来化解纠纷、维持社会秩序。这就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奇特景观:不论上层社会如何改朝换代、剧烈动荡,而下层社会却往往秩序井然、超级稳定。这就是“活法”或家族法规的力量,也是“社会司法”的力量。这再一次说明了一个道理,家族法规与国家法律虽然在内容和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目标上的趋同性。

     

        在儒家文化的大背景下,从主流上看,家规与国法有着共同的精神纽带,即儒家的伦理道德。家规与国法共同将儒家道德加以制度化,体现了德、法共治的价值取向。这对我们是有启发意义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可见,我们党非常重视中国德法共治传统的积极功用,强调德治与法治并用,追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如果说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赖于国法完善的话,那么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则有赖于家规(家族法规)的完善了。因此,为了重塑家族法规,我们有必要为其注入新时代的内容,使其适应新的时代,并结合基层社会组织的重建,使古老的家族法规在整合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作者:崔永东 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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