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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0日 星期一

    《辽史》“故事”中的诸制流变

    作者:张国庆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10日 14版)

        【史海钩沉】

     

        检读二十四史,常见历代关涉当朝“制度”的各类“故事”,因而,“故事”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也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与研究。记载辽朝史事的《辽史》中也有与辽朝各项制度相关的“故事”。笔者不揣浅陋,仅就《辽史》“故事”中反映的辽朝诸制形成及其流变,略作探考,冀望方家教正。

     

    前朝“故事”:中原汉制之援引

     

        辽朝诸制有不少是承唐仿宋的,譬如官制中的“南面官”,《辽史·百官志》即言其“如唐制也”。辽制中援引中原汉制而形成者,在《辽史》的文本叙述中,有些也是在“故事”中出现的。比如礼制中的“朝会礼”。《辽史·穆宗纪上》载:应历元年十一月“乙亥,诏朝会依嗣圣皇帝故事,用汉礼”。这就是说,辽朝的“朝会礼”应该是耶律德光借用中原王朝汉礼而创制。史实的确如此。《辽史·礼制一》即云:“太宗克晋,稍用汉礼。”而“借用”之过程,《辽史·仪卫志四》亦有记载:辽灭后晋,“大同元年正月朔,备法驾至汴,上(辽太宗)御崇元殿,受文武百官朝贺。自是日以为常”。尽管耶律德光灭晋后在汴京仅仅驻扎三个多月便匆忙北归,但契丹人却把包括“朝会礼”在内的后晋整套礼仪制度,以及支撑完成各种仪式程序的“硬件”——“太常乐谱、诸宫悬、卤簿、法物及铠杖”(《辽史》卷4《太宗纪下》)等,统统带回塞北草原。这则“故事”告诉我们,源自中原汉礼的辽朝“朝会礼”形成于太宗朝末期,穆宗即位后,又将其进一步明确并继续推行之。

     

        同汉魏、两晋援引秦汉“故事”形成的好多“制度”相似,辽人讲前朝“故事”,引中原汉制而形成的某些制度,也多为不便草拟成文或无法形成制条者,只能是遇事效法前朝“故事”中具有参考价值及借鉴意义的成例,作为处理现实棘手问题的依据。比如,辽朝末年,天祚皇帝耶律延禧在女真大军的追击下,一路溃败西逃。此情此景,颇与当年“安史之乱”发生后,唐玄宗弃长安逃奔巴蜀有些相似。玄宗西逃,率兵北上的太子李亨在部下的拥戴下,于灵武即皇帝位,是为唐肃宗。天祚皇帝在金兵的追击下西逃,一些仍在内地的契丹贵族、文武臣僚等,便提议仿照唐肃宗即位做法,立辽兴宗之孙、秦晋国王耶律淳为帝,希望其重组契丹铁骑,击溃女真军队,光复辽之天下。《辽史·天祚皇帝纪四》即云:“保大二年,天祚入夹山,奚王回离保、林牙耶律大石等引唐灵武故事,议欲立淳。淳不从,官属劝进曰:‘主上蒙尘,中原扰攘,若不立王,百姓何归?宜熟计之。’遂即位。”在没有成文法律规约的情况下,只能用前朝“故事”之成例,作为特殊时期皇位转移的制度依据。

     

    本朝“故事”:现行制度之沿用

     

        契丹(辽)政权建立后,统治者根据客观实际,陆续制定并颁行了诸多法制规章,以便各级军政官员及广大民众遵照执行。辽在建国之初及至前中期制定的某些法制规章,沿用到辽末都没有改变,这在《辽史》“故事”中也有所反映。例如辽朝前期制定的契丹皇帝车驾巡游,节度使等地方官员要有所“进献”的制度。《辽史·张俭传》云:“统和十四年,(俭)举进士第一,调云州幕官。故事,车驾经行,长吏当有所献。圣宗猎云中,节度使进曰:‘臣境无他产,惟幕僚张俭,一代之宝,愿以为献。’”这则“故事”表明,辽朝节度使“进献”制度应是制定于圣宗即位初期或之前。另据《辽史·道宗纪五》记载:大安三年十月“罢节度使已下官进珍玩”。道宗皇帝诏令节度使以下官员此后不再“进献”,并不包括节度使本身。如是,该制应该延续到了辽末。

     

        辽朝北部、东北及西北边疆地区,分布着数量众多、名称各异的游牧、渔猎民族或部族。辽朝政府根据他们的不同状况及与中央政权的亲疏关系,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中包括定期“朝贡”制度。比如,辽朝政府对生女真实行羁縻式管理,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女真部族“朝贡”制度,因为《辽史》所见从道宗咸雍年间开始的生女真“朝贡”活动已颇为频繁。生女真“朝贡”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除了《辽史》记载的“进马”“贡良马”及笼统的“遣使来贡”外,详细者鲜见。然《辽史》中一则辽末“故事”,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辽朝政府制定的生女真“朝贡”制度相关内容,提供了线索。史载,天庆二年“二月丁酉,(天祚帝)如春州……界外生女真酋长在千里内者,以故事皆来朝。适遇‘头鱼宴’,酒半酣,上临轩,命诸酋次第起舞,独阿骨打辞以不能。谕之再三,终不从”(《辽史》卷27《天祚皇帝纪一》)。这则“故事”表明,除了命其贡纳土特产品外,还要求各部酋长在距离辽帝春捺钵地春州“千里内者”“来朝”,并在“头鱼宴”上表演民族舞蹈等。这就是说,道宗朝制定的生女真“朝贡”制度,到辽朝末年仍没有改变,还在沿用。

     

    本朝“故事”:现行制度之变革

     

        辽代,也有些制度在制定并执行一段时间之后,会随着所处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某些地方的赋税制度,地方官可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建议修改某些条文(如纳税额度)。这在《辽史》“故事”中也有所反映。《辽史·耶律抹只传》即云:“统和初,……(抹只)迁开远军节度使。故事,州民岁输税,斗粟折五钱,抹只表请折钱六,部民便之。”《辽史·圣宗纪三》却记耶律抹只所任为“大同军节度使”,“大同军节度使耶律抹只奏今岁霜旱乏食,乞增价折粟,以利贫民。诏从之”,这说明减税利民之事发生在云州(旧址在今山西省大同市)。当然,该“故事”不管发生在何处,耶律抹只奏请修改税制条文的事实应该是存在的。这则“故事”表明,辽朝前期曾规定民众向国家纳税可以粮折钱,标准是“斗粟折五钱”;为减轻民众纳税负担,耶律抹只奏请朝廷批准,斗粟改折六钱。其建议得到了朝廷的认可,此地的赋税制度便发生了改变。

     

        圣宗朝之前,辽朝中央负责刑狱事务的机构是夷离毕院。《辽史·国语解》云:“夷离毕,即参知政事,后置夷离毕院以掌刑政。”这一制度到圣宗太平年间发生了变化,中央最高军政长官北、南两院枢密使开始过问狱讼之事。这有《辽史》“故事”为证。《辽史·刑法志上》即云:“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圣宗朝刑狱制度之所以发生改变,原因是“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于是,圣宗皇帝便诏令:“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辽史》卷61《刑法志上》)将一些讼案的终审权收归枢密院,由中央最高军政长官枢密使“覆问”裁决,目的是想减少因办案官员收受贿赂、暗箱操作而产生的法制腐败。当然,夷离毕职掌刑狱并没有因为两院枢密使的介入而取消。《辽史·刑法志下》即云:道宗清宁“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可见,到辽代后期的道宗朝,主抓刑狱事务仍是夷离毕的职责所在,只不过是增加了枢密使的“覆问”环节。

     

        (作者:张国庆 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2AZS001〕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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