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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2日 星期日

    排除非法证据 为程序正义添砖加瓦

    作者:刘婷婷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2日 07版)

        【光明时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乃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我国的证据标准,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判决一个公民有罪。如果证据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8种法定形式”或者取得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合法证据,不能为法庭所采信。

     

        但从司法实践看,非法证据犹如顽固的牛皮癣,禁而不绝。缘何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程序正义理念缺失,过于强调实体正义,长期以来,“口供为王”的观念在一些办案人员思想中根深蒂固。二是法律条文过于抽象,以概括性的规定禁止,容易让非法证据钻空子。三是制度规定不够系统,司法、公安等部门“九龙治水”,部分规定存在交叉、冲突,衔接有欠顺畅,不利于实际操作。

     

        审视《规定》,对“立法”的目的开宗明义,即“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在总则性质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程序正义的主张旗帜鲜明。

     

        从《规定》的内容看,对应排除的非法证据,更创造性地采取了列举方式。“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六个应当予以排除”具体、明确,俨然一部实用手册,便于各职能部门按图索骥、依规操作。

     

        再看《规定》的体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的基础上,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与司法解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保持有效衔接,更加科学合理。通过6部门联合发布的形式,实现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全要素”整合、“全过程”融合,从而形成排除非法证据的系统合力。

     

        从实体到程序,从抽象到具体,《规定》的发布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生动体现。如果说之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制定,为程序正义铸造了框架大梁,《规定》的出台则是为正义大厦添砖加瓦。这种建章立制上的孜孜努力,不仅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而且有利于将程序正义镌刻在人们心中。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规定》的发布,应当成为强化程序正义的新契机,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刘婷婷,系第四军医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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