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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3日 星期五

    公共图书馆立法

    为全民阅读插上法治翅膀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杜羽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3日 09版)

        6月22日,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立法,这部以“公共图书馆”为关键词的专门法律草案有哪些亮点?将如何改变人们的阅读生活?

     

    与文化强国要求不适应,亟须加强顶层设计

     

        究竟什么是公共图书馆?

     

        草案在总则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雒树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共图书馆系统。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50个。

     

        “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雒树刚说。

     

    打破层级设置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公共图书馆姓“公”,在体系建设方面,应当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是书香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草案中的这些规定为公共图书馆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支撑。”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程焕文说。

     

        在优化布局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过去,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基本是按照行政层级来设立的,草案要求按照人口比例来设立,这样能够让人们更方便地就近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副司长陈彬斌说。

     

        在提高服务水平方面,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为适应当代图书馆服务发展的趋势,草案还特别强调,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全民阅读法律出台,草案首次列入全民阅读的相关条款,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全民阅读中的角色,为公共图书馆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家图书馆常务副馆长陈力同时指出,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阅读服务,照顾偏远地区读者的流动服务、尊重读者阅读自主权的自助服务、顺应时代发展的数字化服务等内容,都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调动各方积极性,捐赠可享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草案从政策支持、税收优惠、捐赠命名等多方面予以保障。

     

        草案明确,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

     

        公共图书馆是纯公益性质的,仅靠政府财政支持很难得到良性发展。对此,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捐赠方式参与我国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程焕文说,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既可以捐赠资金,也可以通过捐赠建筑、人工乃至服务等多种途径来实现。

     

        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草案同时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杜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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