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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严管校园贷 还须引入监护人制度

    作者:盘和林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20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当前校园“裸贷”、培训贷、创业贷等各种校园贷及其衍生产品,引发不少恶性事件。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校园贷进行多次整治,仍然未能杜绝网贷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此次直接按下“暂停键”,也是监管部门的无奈之举。

     

        公众注意到,《通知》中明确指示相关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有针对性地开发开展高校助学、培训、消费等金融产品。这既是监管部门对真正需要帮助的大学生的善意帮扶,也是正视大学生校园贷刚性需求的举措。但大学生信贷存在缺乏收入及抵押物、信用缺失等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由银行信贷所替代。可以预见,不管国家如何鼓励、扶持商业银行开展校园贷业务,银行信贷还是无法完全满足大学生合理的资金需求,更无法覆盖校园贷暂停所产生的空缺。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校园贷很可能转入更加隐蔽的“地下”。

     

        因此,针对校园贷治理,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按下“暂停键”、对存量进行清理后,除了引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之外,对网贷机构亦不能讳疾忌医,对一些大型、规范的网贷机构仍需“开大门,堵偏门”。网贷机构校园贷的门并非不能开,关键是要确立“监护人制度”,以家长等法定监护人的介入来弥补大学生在校园贷上的非理性。

     

        首先,从法理学来看,由于过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须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在培训贷等校园贷款中,大学生的金融知识匮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校园贷款属于一种典型的金融消费行为,相关部门还应按照金融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管制,对于培训贷等校园贷款的发放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测、预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园贷款链条上的所有公司都须遵循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制定严格的把关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于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原则,虽然大学生已经具备民事能力,但大学生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能力,即还款能力,必须引入“监护人制度”,如监护人的审查与把关甚至是担保,否则就应由放贷公司承担不利责任,对大学生进行“消费者特别保护”,只有这样才会倒逼放贷公司遵循金融的谨慎性原则。校园贷“监护人制度”当尽快确立,唯此方能避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

        (作者:盘和林,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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