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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15日 星期四

    破产法可成为最强有力的企业拯救法

    作者:王欣新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15日 15版)

        【声音】

     

        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10年。破产法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最初全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曾呈持续下降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在中央对破产法的充分重视下,法律实施方有重大改观,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破产法在实施中成长,但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亟须改革与完善之处。为此要根据立法目的与实践需要,进一步转换观念、健全制度,实现破产法的不断创新发展。展望未来,要保障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第一,转换破产观念。人们要转换旧的观念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破产法。首先要改变的是破产的社会荣辱观。众所周知,“失败是成功之母”,但破产至今未得到人们的广泛理解与充分宽容,这使得破产法的适用往往遇到消极、排斥的态度。其次要纠正破产法就是清算法、就是市场退出法的片面观念,企业破产法同时也是最强有力的企业拯救法。再次要纠正“破产就是逃债”的错误认识。债务人破产时无力清偿所有债务,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风险。破产本身并非是逃债,真正的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中以虚构债务、抽逃资产、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破产法恰恰是打击破产逃债最为有力的手段。

     

        第二,对破产法及其立法体系不断修改与完善。破产法的实施迫切需要建立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实践需要,如挽救企业的庭外重组、预重整及个人破产制度等。对现有立法也需进行修订与完善,如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出售式重整、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

     

        第三,建立完善企业破产社会配套制度。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破产法是一部具有强外部性的法律,对整个社会与经济产生着广泛、重要的影响。一个企业的破产不仅会产生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分配等法律问题,还会产生诸如职工就业安置、社会救济、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工商与税务调整、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社会衍生问题。没有充分的外部法律与制度环境的支撑与保障,破产法普遍的市场化实施是不可能的。

     

        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破产衍生社会问题是由政府履行职责通过相应法律制度化、社会化地解决,不需借道破产程序。但由于我国有关破产法实施的各种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远未建立完善,在很多地方还不得不借助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个案行政支持。这种解决方式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风险,是破产法至今难以完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的原因之一。为此需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社会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破产法实施难题。

     

        第四,重视破产专业审判组织的建立以及管理人等制度的完善。如建立破产专业审判庭或合议庭组织,配备充足的审判力量,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法官的工作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实现对人员的常态化培训等。

     

        (作者:王欣新 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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