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简单地信息发布,而应充分考虑发布主客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良性互动。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和要求也水涨船高。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有望向更高标准、更宽范围、更深程度发展。
据悉,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身处大数据时代,让信息“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无论是从构建“阳光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还是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角来看,政府信息公开都是当然之举。推动各级政府公开信息,既能够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又能够盘活数据资源,促进民众参与公共决策,提升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它的影响不仅在科学技术层面,更辐射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它深刻改变了整个社会信息传播路径,客观上打破了有史以来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建设更加现代高效廉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这也是我们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内在原因。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简单地信息发布,而应充分考虑发布主客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良性互动。现代社会中,行政组织功能复杂多样,马克思·韦伯所谓的科层制、职能制、等级制的官僚体制,凸显了政府信息本身具有的较强专业性,而且权力越大、层级越高、范围越广的部门信息就越庞杂抽象。而作为发布客体的民众,其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存在客观差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存在对历史信息、背景信息、细节信息掌握不足的情况。如果止于把工作报告往网上一挂,在发布会上照着稿子一念,这样的信息公开恐怕只是“叶公好龙”式的形式主义。
政府信息公开要让老百姓能看懂,除了要改进方式方法,还得警惕另一种刻意为之的情况,即在必须公开的督查压力之下,有些部门费尽心机编制烦琐复杂或大而化之的账目,妄图以一本“糊涂账”蒙混过关。对此,必须通过细化制度明确关键政务信息的公开目录、标准和形式等,彻底转变政府信息公开迟滞和不对称现象,唯其如此,才能让政府信息公开名副其实,让政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