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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7日 星期三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将施行

    作者:本报记者 万玛加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7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万玛加)日前,青海省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各项管理与保护工作今后将有法可依。

     

        条例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活动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改变自然水系状态;同时禁止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条例还对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三江源国家公园开展科研、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野生生物标本、设置张贴广告、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指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采用先进适用的恢复和治理技术,保持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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