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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1日 星期四

    最高法:

    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为每日258.89元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01日 03版)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3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7569元;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7年5月31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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