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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30日 星期二

    别让孩子掉进网络消费陷阱

    作者:胡印斌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30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市民易女士日前发现,自己信用卡里3万多元的透支额度,竟然都被12岁女儿萍萍在“全民K歌”手机APP唱歌游戏里“打赏”花掉了。萍萍说,她先是充值50元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粉丝”,想不到,“粉丝”们一起哄,萍萍就控制不住地往里充钱送礼,不到3个小时,3万多元全部被花光。

     

        类似的报道近来并不鲜见。福建福州11岁女孩小丽在某直播平台上购买虚拟物品“打赏”主播,用妈妈的支付宝密码陆续花掉了4万多元;江西修水县9岁的小悦进入一个“我的世界”直播房间,在主播不停“点名感谢”下,先后“打赏”这位主播2.1万多元……

     

        动辄就是数万元“打赏”,在孩子们不知不觉的嘻哈中被“消费”了,甚至都溅不起半点水花,这让那些平日里省吃俭用的家长们情何以堪。孩子们对于钱的额度没有太多的概念,平日里家庭、学校对此也缺乏必要的教育引导,一时冲动、大额“打赏”,当然应该吸取教训。而家长没有保护好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也存在一定的疏忽。但当下的网络“打赏”机制,是不是也该有一些禁止性设定呢?

     

        目前的“打赏”,尽管也有注册门槛,但并没有设定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保护,也没有身份证验证等步骤。而每一个参与环节,都会出现支付的小弹窗,对孩子进行诱导、鼓励“打赏”。这样的设计深谙孩子的心理,甚至可以说专为孩子定制,其目的就是让你不花完卡上的钱就难以抽身。

     

        其实,从技术层面看,这样的禁止性设定并不复杂。不是不能做,而是根本就不想做。对此,监管部门不能再置若罔闻,听任家长们为一个个“熊孩子”的懵懂行为操心,而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限定网游“打赏”的限额以及单笔额度,并明确规定要有消费提醒。同时,对未成年人“打赏”也要有取消交易的相关约定。

     

        网游也好、“打赏”也罢,都应该是对等的公平交易,而公平交易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应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孩子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远超过自己的认知,可以通过法律做无效认定。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未经父母许可所进行的大额消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世界中的无限制“打赏”,不仅击穿了法律规定,也对当下的学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当人们都在欢呼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有必要针对互联网带来的消费陷阱,设置一些预防性的教育,以帮助孩子们提高鉴别、认知、适应能力。

     

        教育本该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现在小学课程中的“道德与法治”,就不妨设置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题,吸纳新知,勘破迷局,为孩子们提供更多、更丰富的知识养分。而不只是仅停留在空洞、大而化之的说教上。

     

        (作者: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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