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3日电(记者靳晓燕)日前,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办法》提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办法》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更加均衡、更有质量”。
《办法》中的评估体系共有“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在“资源配置”方面,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在“政府保障程度”方面,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在“教育质量”方面,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在“社会认可度”方面,将通过调查,了解学生、家长、教师等对于县级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成效的认可度。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预计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
■专家解读
胡钦太(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办法》提出的评估内容和标准,涵盖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确立了31个具体指标和社会认可度调查的主要维度。与基本均衡评估认定相比,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内容设计体现了新理念、新标杆,是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指南。
辛涛(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常务副主任)
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撬动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杠杆。以往教育质量和教育均衡往往是分开谈论的。然而,教育均衡的本质应该是优质均衡,如果没有高质量的学校教育作保证,教育均衡的表现只是所有学校在一个较低水平上的无差异,那均衡就失去了意义,不能作为高质量教育的特征,更不是教育工作者所提倡和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