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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6日 星期六

    强调公民隐私 设置传播门槛

    ——专家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6日 03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多处表述引发热议。《规定》的修订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有何意义?文中提及的“黑名单制度”“约谈制度”将发挥什么作用?新的《规定》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存在哪些内在联系?对此,专家进行了解读。

     

    新规修订立足于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

     

        原有《规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迅速发展,旧规部分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在遵循旧规的基本精神和原有原则的基础上,新规对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做了一定的外延和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表示,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使得新闻媒介传播渠道、工具、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改变了原有《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

     

        比如,在新闻信息传播和网络管理过程中,公民隐私泄露情况现在时有发生。《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新规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用户在隐私方面的权益保护。”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指出。

     

    强化主体责任,做到“专业把关”“依法把关”

     

        在日益复杂的互联网传播环境下,网络传播“把关人”对于信息筛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主体社会责任更加明确。”王四新说,新的《规定》对互联网信息需要“把关”什么、由谁来“把关”以及如何“把关”等一系列问题都做了详细表述。

     

        《规定》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设立总编辑,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互联网新闻信息应当由专业人员‘把关’。”宋建武说,伴随网络直播等新传播业态的出现,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可以保证出现问题后及时有效地处置。

     

        此外,在宋建武看来,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还须做到依法“把关”,并且依法纳入流程管理的轨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以及失信黑名单制度、约谈制度等内容把控方式都将逐渐走向常态化”。

     

    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市场规范化管理

     

        如何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怎样推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关于这些问题,《规定》都做了明确表述。“有关部门将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不断推进互联网新闻信息市场管理日益规范化。”王四新说。

     

        新规的修订不仅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规定,还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同生效。“这将使得我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领域更加有章可循,也为网络舆论传播的有效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宋建武说。

     

        王四新也认为,从整体上看,新的《规定》是对网络主权原则的有效落地,也是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具体化,可以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一项细则,“它的实施将有效加强国家对新闻事件发布流程的监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渐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形成良好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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