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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4日 星期四

    依法构建教师联合培养机制

    作者:王箭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4日 14版)

        【教改透视】

     

        现阶段,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改革日益深化,教师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其核心和关键是寻求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教师教育改革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教师教育领域,建立一套现代教师教育制度,明确教师教育专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明确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在培养教师中的责任,使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的培养机制有机结合,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高等院校、地方政府、中小学校联合培养教师的长效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顶层设计、省级统筹、立法科学是关键。第一,教师教育改革需要在制度设计、理论体系、培养模式、管理机制与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我国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在总体数量上已经基本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但省域间矛盾日益凸现。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队伍总量不足,教科研水平较低,骨干教师外流严重,师资区域分布不合理。第二,加快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通过制定教师教育地方法规的实践总结立法经验,为国家制定教师教育法奠定基础。省级人大可以探索制定教师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可以探索制定教师教育的政府规章。设立省级教师教育法律咨询机构,与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形成关联,为教师教育改革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第三,在教师教育立法中,突出教师的教育改革能力、对教育教学的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增强由以行为科学为基础的教师教育转变为以认知科学和质量研究、建构主义、反省性研究为基础的教师教育政策指引。

     

        主体明确、责任清晰、考评严格是保障。第一,教师教育改革的主体由单一主体(即师范大学自身改革)向多元主体(即高等院校、地方政府、中小学校等多方联动改革)转变,三方主体联合培养教师的模式应当有法律保障,明确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第二,高等院校从“指导者”转变为“服务者”与“合作者”,其主要责任是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研修,教育咨询、参与中小学校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中小学校开展校本研修、示范课例、有效教学等研究,为中小学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地方政府从“指挥者”转变为“规划者”与“支持者”,其主要责任是对高等院校与中小学校合作的统筹安排。将地方政府在教师教育改革中发生的外生作用转变为内生作用。中小学校从“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者”和“主导者”,其主要责任是促进本校教师全面发展。中小学校接受高等院校组织的教师培训、科研服务、共享资源、教育咨询,接受政府各项支持。第三,健全严格的考评机制,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探索发展性评价,引领全面发展,关注个体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坚持聘期考核,完善退出机制。

     

        理论先行,数据支撑、智库建设是依据。第一,开展国内外教师教育改革的现状调研。通过实地调查研究,获取大量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关注教师教育发展前沿。第二,通过统计国内外相关教育信息数据,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教师教育发展趋势,建立教育运行监测点,及时获取更新最新信息,反映最新运行状态,建立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数据库,为党和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社会监测、分析、预测等数据分析服务。保证大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建立数据大连接,完成数据样本的聚合,包括对智能采集的数据库、关系教师教育的行业数据库、各政府部门的数据库等进行整合。第三,加强教师教育改革的智库建设,从政策、制度层面打破各种数据孤岛之间相互隔离状况,加大对数据安全的监管力度。由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教师教育改革科学谋划,提供思想理论、方法和策略的咨询,破解难题。

     

        风险评估、社会监督、全民守法是长效。第一,对教师教育改革的价值、效果、风险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尤其是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教师教育改革的具体情况,设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等级及预警机制,由专业人员对合作中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准确的分析与识别,最终形成风险预警分析报告,促使改革主体准确把握风险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反馈系统传达给相关主体,通过“高等院校—地方政府—中小学校”联合决策机制进行相应调整,进行工作改进,及时解决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第二,加快完善国家教师教育标准体系和现代督导体系。组建专门的教师教育资质认证机构。制定教师教育资质认证标准,加强评估和反馈系统建设,及时修正不适宜的认证标准。在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在办学、课程、师资、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定期将教师教育机构的认证与质量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立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目标、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渠道、监督权限和监督范围,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配合。第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教师培养制度是教师对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的具体体验,有利于形成教师的法治观念。在教师教育改革中各方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教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充分利用教师资格制度促进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专业发展,在教师资格制度中应当将教师实践能力考评真正纳入考评机制。准教师应当在具有资质的教师教育机构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教师教育课程研修和教学能力训练。

     

        (作者:王箭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教师教育培养模式立法的国际比较与本土探索[15YJC82005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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