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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倪迅)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专家、浙江省政协委员金克明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体制、法律的配套过程:公民隐私权要先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明确什么是“隐私权”,运用统一的概念体系指导保护实践,在共同原则之上进行修补、增删、调整;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
金克明表示,网络环境的无秩序性、网络信息储存的长久性和技术更新的快捷性,无时无刻不对公民的隐私造成影响,但是现行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体系的不足。《宪法》《民法通则》都未明确赋予隐私权以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诉讼法》也未赋予公民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涉及互联网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衔接,或存在冲突和矛盾。二是网络隐私权技术保护的缺乏。如平台匿名、加密等技术手段尚待优化。三是公民对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不强,甄别网络信息的能力不够。”
金克明同时指出,要加强隐私保护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数据加密保护手段已不适应当下数据交换和共享频繁的现状,需要强调“符号化”概念。“符号化”是指当运用数据的交互去识别一个用户时,不需要他的任何真实信息或者去掉与主体中心相关联的具体信息,而仅用一个不相关的符号进行标记。数据计算的方法是通过符号来辨认的,既保证了用户使用网络的便捷性,也规避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要强化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监管职责,应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特别是网站制定的隐私保护合约的监管,防止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