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2日 星期六

    遏制私挖乱采 剑指“跑马圈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2日 02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近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为何改革?怎么改革?改革后企业负担会不会增加?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为何改革——

     

    化解突出问题

     

    加快矿山治理

     

        当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除一般性税费外,需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还需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例如,矿业权价款只涵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不利于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调节,地方对矿产资源开采依赖较重;各项税费定位不清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积极推动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该负责人介绍,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从根本上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快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还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如何改革——

     

    抑制私挖乱采

     

    防范“跑马圈地”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四项改革措施,具体包括:

     

        一是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在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

     

        二是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将现行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在矿产开采环节,继续征收资源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四是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将现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较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有何影响——

     

    确保负担不增

     

    保持财力稳定

     

        对于改革对企业负担的影响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资源。同时,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此外,矿业权占用费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前矿产品价格低迷的形势下,充分考虑现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实际负担水平,原则上不增加正常勘查、开发企业负担。

     

        此次改革方案多处涉及中央与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调整。关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具体而言,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同时,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此外,2015年以来推行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并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享调整为由地方独享。按2015年测算,地方财政增收约45.1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以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该负责人说,调整中央与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

     

        (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