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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

    “人肉搜索”不可任性而为

    作者:本报记者 龚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0日 08版)

        【你应该知道的民法总则·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

     

        2016年6月,一名拍客巧遇一对男女在大街上发生矛盾,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出于义愤,拍客举起手机,将男方殴打女方的过程拍摄下来,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

     

        随后,众多网络媒体转载该视频,国内一家知名卫视更是将视频作为一条社会新闻在晚间黄金档播出。殊不知,发生矛盾的男女为一对夫妻,该段视频的流出和传播,给夫妻俩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更让这对夫妻无法忍受的是,一些网友竟然对视频中的男女进行“人肉搜索”,公布了该夫妻的更多个人信息,使得越来越多认识或不认识的人都知道了夫妻俩街头打闹的事情。女方在无法忍受社会舆论与“人肉搜索”的情况下多次产生轻生念头。

     

        不久后,夫妻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此事的始作俑者讨个说法。他们以拍客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而拍客坚称,其行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属于正义之举。最终,法院判拍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这样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点评】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涛: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引起网友关注并开始搜索。很快,这位名叫“陈某某”的女子大量个人资料被公布于网络。“陈某某事件”被视为“人肉搜索”的第一例。

     

        “人肉搜索”有多种形式,但其对人的搜索最有争议。成千上万个人从不同渠道去搜集挖掘同一个人的信息,尤其是被搜索者因某些言行触犯了众怒,势必会受到网络暴力的巨大冲击,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在信息时代,各种“人肉搜索”屡见不鲜,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非法盗取他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民法总则这一规定首次确认了隐私权的概念,肯定了自然人个人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客体,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那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被明确了特别保护义务,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

     

        与以往关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比,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及个人保护自己信息的相关权利,也意味着个人享有了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害人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本报记者 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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