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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

    老人可自主选择监护人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任欢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8日 07版)

        【你应该知道的民法总则·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大爷今年已经80多岁了,本应安享晚年幸福的他却为监护人的问题头疼不已。

     

        原来,张大爷夫妇婚后由于多年未生育子女,便收养了一个女儿。谁想到,含辛茹苦将养女拉扯大后,养女却对张大爷夫妇不闻不问,丝毫不打算照顾。不得已,张大爷夫妇一纸诉状,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养女支付夫妇二人的赡养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养女同意每月支付张大爷夫妇1200元赡养费。未曾想,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养女仍然拒绝按时支付赡养费。

     

        在老伴去世后,无奈的张大爷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法院支持了张大爷的诉求,但胜诉后的张大爷却高兴不起来,因哮喘及左腿旧疾,张大爷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去医院拿药、打针,日常生活更是难以为继。

     

        幸运的是,从小受张大爷夫妇关照的侄女张女士站了出来,主动承担起照顾张大爷生活起居的责任。感受到温暖的张大爷心里乐开了花,他希望能够将自己的晚年托付给张女士。可究竟该与张女士建立怎样的法律关系,张大爷能否指定张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张大爷一时犯难起来。

     

    民法总则这样规定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专家点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

     

        依据该条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上述案例中的张大爷就可以依据此条款,指定张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而对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存在立法的空白点,而民法总则相关条款弥补了这一空白。

     

        除了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外,民法总则还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比如,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民法总则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总则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殷泓 任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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