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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4日 星期五

    指向国情与时代的立法典范

    ——民法总则时代意义系列谈之三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4日 0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标记了中国法制进程的新刻度,迈出了民法典编纂实质性的一步。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是我国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堪称指向国情与时代的立法典范。民法总则的通过,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件盛事,更是法治中国建设、全国人民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经30余年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差,却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转变。30余年间,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法总则既坚持了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了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了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既尊重了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传承了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了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

     

        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基本原则层面看,把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突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从制度层面看,民法总则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法人资格,这些组织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也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对其地位的肯定,对其权益的保护。除这些之外,民法总则还在方方面面彰显中国特色,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

     

        民法总则体现鲜明的时代精神。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法律热点问题,民法总则一一作出回应。民法总则把对人的关怀延伸到胎儿,保护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这一规定结合我国小学生入学年龄、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突出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民法总则贯彻科学立法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法典的编撰指引了立法方向。

     

        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公民的各项民事活动提供明确指南,也通过对权利的划定,伸展出法律的羽翼,呵护每一位公民。民法总则指引下编纂的民法典,必将体现出中国的立法智慧,与中国的现实土壤紧密结合,与时代的节奏韵律同频共振,将依法治国提升至新的高度。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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