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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3日 星期四

    “取息过律”违背传统义利观

    作者:陈子远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3日 02版)

        【新闻随笔】

     

        不少基层法官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井喷式爆发是必须直面的严峻现实。事实上,频频引发社会问题的高利放贷行为,是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违背。

     

        朱熹说:“放于利而行多怨。”光想着自己占便宜而不考虑别人的感受难免招致怨恨。要是还肯讲点道理,就应该“放于义而行”。

     

        对于高利贷的法律规制,中国其实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可资借鉴。由“取息过律”到“违禁取利”,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和本末论中可以找到共通的文化基因。传统义利观强调,重义轻利,不义不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息之于本金,好比孳息之于原物,孰为本末,一清二楚。舍本逐末,本末倒置,都为中国传统文化所不尚。有学者基于清代刑科题本借贷案例的经验研究表明,借贷利率越高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越大。这一结论恰恰说明中国历来借贷法律关系中存在一条底线,这一底线大体可以认定为利息不能超过本金。

     

        中国传统历来重视打击“取息过律”。传统借贷法律关系中,称利息为“子钱”“息钱”“利钱”“子息”“利息”“印子钱”等。汉武帝元鼎元年,旁光侯刘殷因出贷子钱“取息过律”获罪,后赦免。这是史书中首次明确记载依法惩治高利贷并将“取息过律”认定为犯罪。明代孙忠家奴贷钱给滨州民人,索要数倍于本金的利息,借方负担不起就向朝廷举报,言官们就弹劾了孙忠,最终判定家奴戍边,孙忠免责。

     

        清初高利借贷现象比较普遍,利率动辄百分之七八十,甚至数倍于本金。各地驻防官兵向驻地百姓放贷取利更是严重危害了当地民生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康熙十一年,成性上书阐述了当时危害民生的十件事,其中之一就是“放债之害”。他将高利贷的罪状概括为“百姓十室九空,无藉乘急取利,逐月合券,俗谓‘印子钱’,利至十之七八,折没妻孥”。当时利息过倍也不罕见,史称“民贷于旗丁,子钱过倍,横索无已”。这一状况长期没有实质改观。雍正年间,八旗佐领唆使部下兵丁以“印子钱”的方式放高利贷,清世宗谕令禁止。后来这一现象又死灰复燃,于是乾隆七年再次申明严禁。

     

        由汉及清,从“取息过律”到“违禁取利”,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无不表明中国传统借贷法律关系自有其底线。上至王侯下至庶民,无论谁触碰了这一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反观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超出36%的借贷利率虽不予保护,但超出此限的高利盘剥行为并未入罪。放贷者追求超出底线的利息是不正当的,超出部分也应当被视为非法利益。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国家要一体对待不同经济主体的融资权利,减少信贷流通环节,否则容易滋生权力腐败和高利盘剥,实体经济也会因为融资成本过高而举步维艰。

     

        (作者:陈子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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