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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5日 星期三

    “全过程记录”遏制执法任性

    作者:田思源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5日 02版)

        【光明时评】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工作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重要行政执法程序。这对于制约与监督行政权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按照《通知》,要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等全过程记录装备的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执法场所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执法全过程记录,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制度。其中,音像记录由于是对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所进行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直观且信息量大,因而尤为引人关注。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需要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原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应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建立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归档、使用和保管制度。此外,还应保护执法记录信息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追究剪接、删改和故意损毁执法记录信息和执法记录设备,私自拷贝、保存、传播和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逐步实现“一线必配、处警必用、执勤必录、信息必存、投诉必查”的目标。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通过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社会影响大、传播范围广的行政执法争议,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敢于将执法记录拿到阳光下晒一晒。依法执法记录,可以及时消弭公众疑虑,纾解社会情绪;执法犯法,则无法逃脱镜头的捕捉,音像记录成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铁证。此外,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不能排斥围观群众的拍摄取证行为。在执法公信力未能有效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围观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有序、客观的拍摄行为,是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执法证据的重要补充,应予以鼓励。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和人民群众拍摄执法活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亦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保护和促进。执法记录仪内置GPS定位系统,可以追踪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方便指挥中心的调度管理,及时应对复杂的执法情况。执法记录可以有效破解当事人现场无理取闹,事后“不认账”,恶意诽谤投诉以及执法人员维权取证难等突出问题。当然,这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相关人员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更好诠释“执法为民”。记录执法全过程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必将有效遏制执法任性。也唯有“阳光执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田思源 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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