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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中间阶段技术研发不应被忽视

    作者:徐旭东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30日 13版)

        【科学随笔】

     

        创新驱动是新常态下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根本动力,其核心是科技创新。但是,不同角色谈论科技创新的含义不尽相同。譬如,地方高新区所说科技创新,所指的主要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科技型企业,形成本地区高科技产业。这一层面的拉动其本质是高技术产业的扩张,可快速、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而企业所说的科技创新,主要是指技术改造、产品改良或模仿性研发,也就是对产品进行改型、优化、升级,或者基于国外产品原型发展自主生产技术。这类创新不需要很大幅度,周期也不长,但能有效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摆脱进口依赖。而许多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者所说的科技创新,一般是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甚至是从科学到技术、工程的全链条创新。这样的创新幅度较大,周期较长,风险较高,其源头一般是基础研究新发现和技术新发明。

     

        分清层次后再来谈科技创新,往往能让我们思路更清晰、政策更对路。而混淆不同层次的科技创新,往往会造成政策失效。

     

        第一个层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企业,可以由政府主导推动,也可以由企业自发实施,基本不涉及科技研发活动,而主要是引进、消化,是现有产业和技术的复制。第二个层次的主体是高校、科研院所,政府起服务、监管作用。激活这一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关键在于给科研人员以股权、分红等激励政策,并通过科技金融手段鼓励企业开展创新。

     

        对于第三个层次,仅靠以上两方面政策是不够的。从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需要跨越一个“死亡率”很高的研发历程。但目前的政策只针对两头有激励作用,没有建立机制进行全链条支持——绝大多数企业不会长期支持一项回报难以预期的研发活动,而财政性科技投入多集中于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包揽各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笔者认为,要打破这一局面,需要有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形成承担中间阶段研发任务的企业或机构,在干预成功后再把新兴的研发主体交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

     

        那么,这种干预可以通过“扶持—退出”机制来实现。培育起各行业负责中间阶段技术开发的企业,承接高校院所的技术原型,开展中试研发,转化为批量生产技术,投放给生产企业。比如,在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等已经出现中间技术研发企业的领域,可从税收、科技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还未出现中间企业的其他领域,可以选择建立一批技术创新中心,时机成熟后再撤出财政支持。而对于需要中试放大平台的行业,应建设通用型中试平台,供租用进行技术开发,待其形成自负盈亏能力时撤出财政支持。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中间阶段技术研发企业、平台的兴起,相应的技术市场、融资体系也将自然形成、完善,各研发主体也将形成具有自调节、自适应特征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链。最终,这三个层次会发生逆转,即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作为源头,之后是改造、改良和产业扩张,真正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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