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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24日 星期五

    “放水养鱼” 为企业减负

    ——人社部负责人就失业保险降费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邱玥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24日 07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人社部有关负责人23日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决定第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答:2015年3月和10月,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2016年4月,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从目前执行情况看,降费总体效果较好。截至2016年年底,为企业降低成本约1350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经反复测算,我们认为,目前失业保险还具备一定降费空间。失业保险两次降低费率后,虽然征缴收入大幅下降,但基金运行总体较为平稳,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结余5235亿元,具备一定的降费条件。

     

        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

     

        答: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一,经过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后,一些统筹地区将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但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总费率为1.5%的省份,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稳岗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将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具体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基金结余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有利于基金运行平稳。

     

        第三,此次降费之前,全国已有10个省份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没有出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降低、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

     

        总体看,这次降低费率是在确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能够平衡好降成本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逐步提高。

     

        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答:国务院这次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本条件。上述省份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将再为企业降低成本约234亿元。

     

        问:为什么此次阶段性降费执行到2018年4月30日?明年阶段性政策到期后有什么考虑?

     

        答:降费政策执行到2018年4月30日,与2016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保持一致,有利于统筹推进。同时也统筹考虑了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未来需要应对的失业风险,因此是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

     

        此次降低费率政策到期后,国务院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业形势、基金运行情况等多种因素,在科学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问:此次阶段性降低费率,为什么其他险种费率没有降低?

     

        答:失业保险基金虽然经过两次降费,基金征缴收入大幅下降,但基金总体运行较为平稳,累计结余较多,可支付月数较长,具备一定降费空间,因此可以考虑第三次降低费率。

     

        目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但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日益加剧,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已降至较低水平。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反复测算,综合考虑,决定此次仅对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

     

        (本报北京3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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