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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6日 星期四

    “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

    作者:赵明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6日 13版)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深刻表达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当自由的精神和原则落实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时,政治哲学中的“自由”就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事实上,无论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构造,还是现代法学理论的话语表达,“权利”都被人们作为基础性概念加以探究和运用。

     

        古汉语中,“权利”乃是动词性意味很强的合成词,意即权衡利害关系,且在道德评价上寓含贬义,并非名词性的法律概念。1862年,曾担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持翻译的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首次将英文“right(s)”译为“权利”。自此已降,古汉语的“权利”一词演变为一个现代法律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学理论的诞生,可谓意义非凡。

     

        中国现代法学理论发端之际,正值西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传统分庭抗礼而风靡学界之时,它因此而承受着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双重洗礼:既接受了西方自然法学的核心概念,也接受了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语词,且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的法言法语,传统的话语表达方式随之式微。在这个语词系统中,“权利”及其相关概念最能体现其与传统法律文化决裂的态势。严复就认为,用古汉语“权利”一词直接翻译西文“right(s)”不太合适,因为在传统文化观念中,“权利”是“小人”之为,他提出用“直”去对译“right(s)”。这表明,人们最初主要是在自然法意义上领会“right(s)”之含义的;但在现代法典的创立过程中,“权利”又必须是实证意义上的规范表达。中国现代法学理论长久地行进在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边界之上,因而铸就了汉语言中“权利”话语的基本特征:人们对“权利”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建构同时兼具伦理价值和规范实证这两种思维模式;“权利”作为法律概念,通常意指一种正当而合理的利益需求和行为方式,权利之主体意涵则随伦理情境的改变而改变。

     

        丁韪良在翻译过程中遭遇的困惑就是如何在汉语言系统中安置“正当性”之意义。西文中“right(s)”本身就是法律的价值基础和意义根源,而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权利”一词则不具有“正当性”意涵,用“权利”翻译“right(s)”能为中国人理解吗?这其实是人类文化跨际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

     

        应该说,中国现代法学理论很快就走出了丁韪良的困惑之境,相当明确地区分开了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和实证法意义上的“权利”。自然法学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它坚持对法律本身进行道德正当性的评价,这种立场用法学的概念予以表达就是“自然权利”,或者称之为“道德权利”,对法律规范做出道德意义上的肯定性评价就是“自然权利”的使命。现代法学理论之“中国传统”在开篇时,思想家们对自然法和实证法的“权利”话语之不同有着高度自觉,且主要在自然法的意义上使用“权利”概念,诸如“天权”“道德权”等概念的使用就是明证;当时更为流行的一个词叫“天赋人权”,在很大程度可以说,中国现代法律文明的奠基性工作就是人们对“天赋人权”观的倡导。“天赋人权”对译西文“natural right”,在“人权”前面加上一个颇具中国韵味的“天赋”,并不意味着“人权”根源于某种外在力量,而恰恰是为了强调“人权”的不假外求,它是人“与生俱来”的,是“天然生就”的,且不可剥夺,表明生命存在本身具有某种内在的“合目的性”,有人甚至据此提出“人赋人权”的概念,意即人性为自身的“权利”奠定基础,其道德正当性是不言自明的。此乃所谓人的主体性,也就是人的内在自由,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秩序,都是以它为基础而得以建立。

     

        康有为明确使用“天赋人权”意义上的“权利”话语批驳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并与之划界,极力颠覆儒家化的法律制度之价值基础,阐明并运用“人人有自主之权”的命题,以对抗传统政制所要极力维护的“三纲五常”。无论是戊戌变法还是辛亥革命,人们都试图通过对现实制度秩序的变革,将“天赋人权”观念加以规范化落实,这开启并推动了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造,华夏文明逐步走出了传统人伦道德世界的窠臼。

     

        中国现代法学理论倡导“天赋人权”,宗旨在于走出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明,促成传统政治秩序的现代转化,通过“权利”话语表达的“理想法”并非超验的道德价值诉求,相反地带有强烈的经验实证色彩。譬如,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极大地弱化了密尔对个体偏好和独特个性的强调,突出了个体通过担负共同体责任而获得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这是基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严峻现实而做出的判断和选择。其实,中国现代法学理论在发端之时所接受的自然法学,就是在西方也已经严重地实证主义化了;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思想界不仅不存在冲突,反倒相互支援。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利”话语早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就得以明确宣示,当时所谓“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焦点就在于是否突破等级身份制的礼教传统,而构造一个体现权利主体自由与平等原则的现代法律体系;“法理派”反对“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两种行为入刑,既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方式,也体现了尊重个体独立人格的自然法学思想路径。突破儒家化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身份制藩篱,迎接“权利”时代的到来,中国现代法学理论的确需要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和衷共济。

     

        改革开放后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的兴盛再次证明了这一点。人们通常所谓的“新时期法学”就开始于“权利”话语的复苏,无论是最初的“民主与法制”讨论,还是其后的“人治与法治”争鸣,都彰显了“权利”话语的极大诱惑。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权利与义务最终被确立为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如同中国现代法学理论的开端时期,“权利本位论”的法学思维方式兼具伦理价值判断和规范实证的双重特征:“权利本位”表达伦理价值取向,而关于“权利本位”的论证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分析。人们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法律体系的实证研究,塑造了富有生命色彩的现代“权利”话语结构,自然法学的人文价值关怀获得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规范性的“人权”表述。

     

        一切都确乎始于话语。“权利”话语不再仅仅是遥望天际的理想表达,它更是形塑现实生活秩序的伟大力量。

     

        (作者:赵明,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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