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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1日 星期六

    编辑的知识产权也应保护

    作者:郝振省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1日 06版)
    人物素描:郭红松绘

        【代表委员手记】

     

        在我国由出版大国迈向出版强国的进程中,编辑发挥着直接的、主要的作用。编辑改稿是图书出版、文章发表的必经工序和必要环节。尤其是在出版进入突出“策划设计”的时代,在提高编辑创新素质的背景下,编辑的作用及责任不断加大,一部好的出版作品中,不仅凝结着作者的智慧与心血,也渗透着编辑的心血与智慧。

     

        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都给予了关注和重视,而涉及编辑权利的条款和内容却很少。比如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其第5条第2款规定:“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第19条规定:“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这些规定都只讲到编辑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却没有关于编辑法定权利及其保护条款。不仅如此,在司法领域中,因出版作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时,出版单位、责任编辑往往要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编辑的获得往往与对作品付出的劳动、承担的责任并不匹配。

     

        这种在编辑身上责任、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的现象,与长期以来只注重著作权,忽视编辑权利的思维定式有直接关系。著作权法不能只保护著作者的权利,它也要遵循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原则。编辑作为出版机构的核心要素,作为精神产品的选题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内容、文字质量提升者,其享有的权利如不被认可和实现,不利于优秀出版物的产出,某种程度上也不利于出版强国的建设与文化强国的推进。

     

        我建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比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中国出版协会、中国编辑学会的配合下对我国出版事业中编辑存在的价值、承担的责任、肩负的使命、享有的权利等进行学理方面的考量与研究,给出说明与界定。在此基础上,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对著作权“修正案送审稿”进行补充性修改完善。

     

        考虑到我国传统编辑队伍与新型编辑队伍的庞大规模,如果很快全部修改,确有一定技术困难,可以在有关社团的配合下,先推出一个关于编辑责任、义务与权利相平衡的法规性文件,然后在施行一定时期后,把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解决编辑的责任、义务与权利相对等、相平衡问题,对于我国建设出版强国、文化强国,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郝振省委员,中国编辑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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