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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5日 星期日

    预算审查前,先请人大代表提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5日 04版)

        《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通过,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实施。这是积极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相关背景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承担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改革任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列入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的改革措施?

     

        答:《意见》明确指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及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国务院部署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后,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和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预算的意见建议。《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有六个方面:

     

        一是建立预算编制工作通报制度。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人大代表对预算编制工作的知情权,为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和依法履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每年11月,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通报会,国务院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小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派的组成人员、各代表团推荐的参与预算审查的全国人大代表(以下简称“联系的人大代表”)等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

     

        二是完善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建议制度。要认真听取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对预算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其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每年12月,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财政预算、税收、财会、投资、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就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预算改革、预算审查等提出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三是建立健全听取部门预算意见建议制度。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年度预算审查工作安排,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了解有关政府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有关专项资金情况,推动部门预算制度规范完善。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座谈会,就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小组、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派的组成人员、预算审查联系的人大代表和有关政策利益相关方代表等的意见建议。

     

        四是完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通报工作制度。在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初步形成后,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座谈会,国务院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审查小组、预算审查联系的人大代表等通报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听取意见建议。在听取通报及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分析报告,供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参考。

     

        五是完善人大代表参加预算初步审查会议制度。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提前将有关资料发送参会的人大代表。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参会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初步审查意见送国务院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的报告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初步审查意见和对初步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六是建立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网络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中国人大网,建立人大代表财政预算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更广泛地听取和了解人大代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问:《意见》对国务院财政部门健全完善与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机制,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意见》提出,作为国务院具体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和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财政部应当创新方式、丰富手段,逐步健全与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机制。及时通报人大代表关心、社会关注的财政热点、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在全国两会前等重要时点,及时听取、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推进相关财税改革、制定财税政策过程中,注意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重大财税政策出台前,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等通报,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质量。

     

        问: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开展的预算初步审查等工作中,是如何落实《意见》提出的措施要求的?

     

        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在开展2017年预算审查的前期准备和初步审查等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了《意见》提出的措施要求。先后召开了预算编制情况通报会、专家学者座谈会、中央有关部门预算情况座谈会、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通报会等,并邀请了财经委员会预算审查小组成员、其他专门委员会委派的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参加,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到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很多意见建议在财政部代拟起草编报的预算草案、预算报告和对草案、报告的修改完善中得到采纳反映,也体现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中。

     

        按照《意见》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系列措施,认真介绍财政改革进展和政策实施情况,积极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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