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日对外发布。此次决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次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