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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新规为预防和减轻残疾护航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8日 07版)

        【今日话题】

     

        主持人:本报记者 周洪双

     

        特邀嘉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 胡向阳

     

        我国每年新增约200万残疾人,强化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成了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7日公布,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地位。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这部法律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记者:我国残疾人的总体状况怎样?

     

        胡向阳: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世界残疾报告》显示,我国残疾现患率在中高收入国家中处于较高水平。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与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我国残疾人总数增加了3000多万人。目前,我国每年增加约200万残疾人,预计到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总规模将达到1.68亿。

     

        记者:造成残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胡向阳:造成残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发现,我国各类残疾致残原因中,先天性因素致残占9.57%,后天获得性因素致残占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残占15.75%,后天获得性因素是致残原因的主要因素。先天性残疾中,遗传性残疾占31.09%,发育缺陷非遗传性残疾占68.91%。后天性残疾中,传染性疾病致残占11.77%,非传染性疾病致残占71.58%,创伤及伤害致残占16.65%。

     

        记者:如何预防和减轻残疾?

     

        胡向阳:国内外近30年的研究和实践表明,绝大部分残疾都是可防可控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技术报告和各国实践经验,三级预防模式是残疾预防的有效模式。

     

        一级预防是指采取措施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主要措施包括免疫接种、预防性咨询指导、预防性保健、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安全防护等。

     

        二级预防是指对已发生的伤病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伤病造成残疾。包括开展早期筛查、定期健康体检、早期干预等。

     

        三级预防是指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包括实施矫治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无障碍改造等。

     

        记者:《条例》将对我国残疾预防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

     

        胡向阳:残疾预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一致行动,但我国尚未建立分工明确、衔接有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机制,在残疾预防基础工作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上也没有形成整合、全面、及时、准确的统一系统。目前,一些好的残疾预防策略和措施还未有效落实,影响了预防效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形成残疾预防的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条例》重申将残疾预防融于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领域,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发生。《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以后,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记者:《条例》提出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如何实现?

     

        胡向阳:《条例》从生命周期理念出发,对婴儿出生前后期、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老年期等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提出积极推进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等,这是对国内外残疾预防工作成功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围绕生命全周期开展残疾预防的要求。

     

        《条例》提出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积极推进残疾预防覆盖全人群,并对重点人群给予特殊关注。《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体现了残疾预防覆盖全民,残疾预防全民参与、人人尽责的精神。同时,条例提出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记者:《条例》对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建设有哪些规定?

     

        胡向阳:《条例》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加大了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保障扶持力度:一是强调在医疗保障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残疾人给予补贴和救助;二是强调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完善专门保障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三是鼓励多方筹措资金支持残疾人康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条例》还给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预留了制度空间。

     

        (本报北京2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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