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去年4月,因为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很多学生出现皮肤过敏、流鼻血等不良反应,学校所在地块是否有“毒”成为舆论焦点。日前,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状,该案共同原告自然之友也递交了上诉材料。两家环保组织的上诉书都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而非政府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
环境污染一旦成为公共事件,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就很大。但如果地方政府因此成了污染企业的“背锅侠”,把善后的责任都揽过来,会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其一,这对污染企业起不到震慑作用;其二,当地方政府揽下治污责任,就意味着他们变成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失去了中立的监督作用,在客观上消解了官方发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所以,我们不仅希望看到毒地被治理、污染被消除,还希望看到善后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希望看到“谁污染、谁负责”的常识被尊重。
(原载于光明网 作者:敬一山 摘编: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