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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人命搜救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5日 07版)

        本报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周洪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4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调查方面的具体制度,明确提出海上人命救助无偿且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搜救的基本原则和搜救体制,建立了搜救行动终止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海上遇险人员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人命搜救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有关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国家设立专业海上搜救队伍,配备专业搜救装备,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船舶遇险时,乘客有权获知必要的险情信息,并服从船长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弃船时,船长应当组织乘客、船员依次离船,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或者遇险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对于不配合救助的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现场指挥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海上搜救中心作出。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应当服从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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