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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

    保障法官履职需各方努力

    作者:杨东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5日 02版)

        【光明时评】

     

        春节前夕,广西退休法官傅明生被20多年前离婚案被告报复杀害。近年来,此类针对法官的暴力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作为司法公正的实践者,法官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关系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关系司法权威和依法治国的落实。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上存在一些对司法工作和法官职业的不当理解,部分民众习惯于以法律以外的方式满足自身要求,因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程度不高。如果当事人动辄因不满相关裁判而对法官暴力相向,就会严重损害当事法官的合法权利,长此以往,亦将侵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此外,一段时期内,我国存在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工作和法律职业的特点认知不足的情况,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此可见,推动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和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建立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完善法官履职保障的制度基础。在日益深化的司法改革中,推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工作一直是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推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建设,为法官职业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各级党委应当正确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在履行对司法系统的领导职能时,应采取适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特征的领导方式。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不符合审判机关属性的工作职能,以确保审判职能的独立行使。《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此也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再次,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审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司法机关和法官“立威”,这是保障法官履职的制度因素。法官也应在具体审判中“立信”,以公正的裁判赢得社会的信任。

     

        最后,社会各界应当正确理解司法体制和审判工作,尽可能减少对司法工作和法官职业的认知偏差,尊重司法审判。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知不足,对司法审判尊重不足,以民意和舆论干涉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对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调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应把握界限,避免以肆意谩骂、攻击等方式干扰司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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