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主持人:本报记者 任欢
特邀嘉宾: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姚建龙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26名被告人中,既有来自边远山区的农民,也有曾在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生。案中涉及的被拐婴儿,大部分都经历了多次转手买卖,被贩卖的价格从一两万元到近十万元不等。
据悉,在本案中,该贩卖婴儿团伙成员分别扮演“介绍人”“运送人”等角色,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已形成了环节齐全的“产业链”。拐卖儿童犯罪为何多发?为打击此类犯罪,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就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
记者:此类“产业链”的出现,意味着我国当前的打拐工作面临怎样的新形势?
姚建龙:“产业链”的出现,意味着当前的拐卖儿童犯罪已经达到了新的程度。随着现在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犯罪行为也开始越来越多地采取精细分工的团伙作案模式,更具隐蔽性,反侦查能力也更强,它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也给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挑战。
此外,拐卖儿童的形式也有所变化。过去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呈现出如陌生人犯罪等特点,但是现在有很多拐卖儿童案件是亲生父母参与实施犯罪。更有甚者,部分地方还出现所谓的“定制服务”,犯罪团伙接受“订单”后安排人怀孕并生下子女后由亲生父母直接出卖给他人。这给警方开展打拐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减少了被拐卖儿童获救的机会。
记者:您认为造成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多发的原因究竟有哪些?
姚建龙:近年来,一个现象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即从事拐卖儿童犯罪的人员大多来自经济贫困和落后地区。这些人员普遍贫困且文化水平较低,由于受到金钱利益的驱使,部分父母会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甚至以出卖亲生子女为业来谋求经济利益。此外,一些地区受传宗接代等陈腐思想的影响或因为生育障碍等,存在对儿童尤其是男婴购买的客观需求,形成了一个潜在的买方市场,让拐卖儿童犯罪有利可图,利益驱动下一些犯罪分子会铤而走险。
还有一个原因在于法律对“收买即犯罪”的震慑作用还不够。在很多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收买人都辩称自己不清楚收买孩子触犯刑法,这不能成为其开脱的理由。尽管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强化了对买方的刑法惩治力度,取消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确立了“收买即犯罪”的原则。但是目前,刑(九)实施一年多,因收买行为而获罪的还很少,法律尚未发挥出应有的震慑作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对买方市场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强化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破解打拐难题?
姚建龙:首先需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政府应加大精准扶贫的力度,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比较严重的地区,制定针对性的扶贫措施,从经济源头上进行化解。
此外,从法律层面上,还应该加大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惩治力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进一步严密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网。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其实可以概括为费时、费力、费心。目前我国多采用加大打击力度的手段来处理相关问题,实际上,这更多是一种应激式的反应,还缺乏一种长效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我个人认为,应当加大我国当前的警务改革力度,推动未成年人警务改革,将未成年人警务作为警务活动中的独立且专业组成部分。很多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少年警察,比如日本就有1万多名少年警察,专门来负责处理儿童失踪、校园安全、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等类事务,美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也设立有专门的少年警队。而目前在我国的公安系统里,仍然没有专门的少年警察,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等观念也较为缺乏。
记者:数据显示,自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上线以来,截至去年12月31日,平台共发布失踪儿童信息648条,找回儿童611名。其中解救被拐卖儿童27名,找回离家出走儿童358名。有人说,这一平台为打拐工作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对此您怎么看?
姚建龙:目前不少人使用高德地图、滴滴打车等手机软件时,会收到平台推送的有关儿童失踪的信息。有研究表明,儿童失踪后的找回率是与其失踪时间成反比的,失踪时间越长,找回率越低,而快速向公众发布儿童失踪信息,可以大大提高找回率。平台的推出,与民政部2015年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一起,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儿童失踪、被拐,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帮助被解救的儿童寻找到亲人。
在平台的协助下,每一个人都可以依靠手中的智能手机,获取准确信息,提供失踪儿童线索,从而成为人贩子的“监视器”,共同编织出打击与震慑拐卖儿童犯罪的“天网”。但要注意的是,打拐进入“互联网+”时代,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消除监护盲点,避免监护缺失。对因此产生的儿童伤害事故、儿童失踪等严重后果,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不只是儿童伤害、失踪等事件的受害者,如果失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观念必须确立起来。
【嘉宾小介】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多年来长期关注并研究青少年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