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邱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公布《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试点公立医院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还要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意见》指出,先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为期1年。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