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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1日 星期六

    纯洁学术生态离不开人才规范管理

    作者:乔锦忠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11日 07版)

    “人才待价而沽”的挑战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人才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包括“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等多项人才计划。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纷纷效仿,出台诸如“浦江人才计划”和“珠江学者”等人才计划。这些计划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高层次人才是国家战略性资源,培养好、使用好、管理好这些宝贵人才,使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十分重要。

     

        当前,高层次人才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各类人才、基金和奖励项目繁多,主管单位不同,相互之间协作与沟通不充分,存在重复资助现象。另一方面,各地方和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在争抢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做法。

     

        为了对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教育部曾几次出台相关规定,文件中提到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支持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高校流动,东部高校不得到中西部高校招聘长江学者。加强引才自律和约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禁止采取“不要人事档案、不要户口、不要流动手续”或另建人事档案的违规做法招揽和引进全职人才。

     

        在市场体制下,人才流动是常态。人才是重要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把人才配置到合适的地方,提高使用效率,无可厚非。但人不同于一般的物,有逐利的自然倾向,不排除存在投机行为。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人才资源,不像配置物品那么简单。

     

        国家推出各项人才计划的目的是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引领作用,让他们安心工作,在各自领域有所建树,引领国家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但各学术单位为了获得更高的评级排名和更多的资金,以远超出校内和国内同等学校教师工资水平的高额薪酬待遇来吸引人才,这无形中推高了国内学术劳动力市场上人才的价格。而拥有各类称号的一些高层次人才身价倍涨后,有的人难以自持,待价而沽,动辄以走人相要挟,逼迫所在机构给予种种特权,对于单位内部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高层次人才流动的管理和规范

     

        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置高层次人才项目,属于国家战略选择,不是市场行为。对于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发安排的特殊项目,不能简单地采用自由市场原则进行管理,即使借鉴市场方式进行管理,也需要进行严格规制。当前,国家急需继续完善已有的政策,协调高层次人才项目设置,规范高层次人才流动,为高层次人才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首先,对各类人才项目、基金和奖励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各项目侧重资助的领域,审查各类项目、基金和奖励的对象,避免出现重复资助的状况,加大对中青年学者的资助力度。

     

        当前,国家层面有“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部委层面有中科院的“百人计划”和教育部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各省、市、自治区还有各自的人才项目,加上“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务院特殊津贴项目等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人才资助体系。

     

        这些项目的资助对象常常会有交叉,有些人既是“万人计划”入选者,也是院士,“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同时还享受国务院津贴。身为院士本身就享有副部级待遇,在住房和医疗等方面有特殊待遇,作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掌握的科研经费数以千万计,同时还入选“万人计划”。

     

        人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太多资源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有重复浪费的现象。同时,也是对其他科研工作者的不公平。科学计量学的研究表明,多数自然科学创造的高峰期在40岁左右。科学更多的是中青年人的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讲,更多的资助应该给中青年人,尽管各种人才项目多数设置了青年项目,但获得资助力度最大的还是在学术界已经有一定地位的年长者。所以,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资助工作的协调,调整资助结构,加大对中青年学者的资助力度。

     

        其次,引导各学术机构通过培育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先进的实验设备、良好的服务支持、宽松的制度环境来吸引人才,而不是通过超高额的薪酬福利和巨额科研启动经费来抢挖人才。

     

        国家允许高层次人才在学术机构间有序流动,但各学术机构应当通过合理正当的竞争手段去吸引人才。即通过创造更好的实验条件、服务支持和制度空间等来吸引高层次人才,而不是借助超高额的薪酬福利和巨额科研启动经费来劝诱。过高的物质待遇会误导高层次人才的价值选择。为高层次人才支付超高额薪酬和巨额科研经费的做法不是在激发,而是在扼杀他们的创造力。因金钱所做的选择,往往也会因为更多的金钱而颠覆。过分重视物质待遇的人才,不应是国家鼓励支持的高层次人才。

     

        再次,为了避免各学术机构对高层次人才的恶性竞争,国家应针对高层次人才建立薪酬福利指导制度。

     

        国家制定高层次人才薪酬福利指导制度,一方面要让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与其贡献相匹配,另一方面更要避免各地和各学术机构用超高额薪酬开展针对高层次人才的不正当竞争。高层次人才的薪酬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学术机构的平均薪酬水平,以体现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同时也要对高层次人才的薪酬水平设定上限,避免各地各学术机构在高层次人才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在高层次人才流动中,可以考虑借鉴目前世界上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人才转会制度,让接受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学术是公共事业,人才培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学术机构培养一个可以带来声誉的学者投入巨大。如果简单地允许高层次人才在学术机构间自由流动,对原单位不公平。久而久之,会出现各机构重引进使用、轻自主培养的状况,对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不利。借鉴俱乐部转会制度,由引进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既可以对高层次人才的不合理流动进行有效制约,也有利于保护学术机构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此外,有些学者在学术机构之间的流动还涉及竞业限制保护的问题,对此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规制。

     

        另外,在各类评估指标体系中,对有关人才指标的应用进行规范。

     

        为了避免学术机构应对各类评估和“两个一流”建设等项目而不择手段抢挖人才,在学科和学校评估中,对于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要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为准,不满一定年限者,不得计该项得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高层次人才的不正当竞争,改善高层次人才不合理流动的状况。

     

        同时,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职业价值观引导,让他们在有安定的生活条件之后,把主要精力投入科学研究中,而不是在待遇上相互攀比。

     

        学术是安静的事业,需要寂寞和自由。学术人员选择了学术职业,就是以科学发现和创造为己任。国家既要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立业所需要的宽松环境,同时也要建立限制学术机构对人才的无序竞争以及具有人才称号的学者待价而沽的舆论监督制度,引导学术机构将人才工作重点放在学校制度创新上,引导学术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在高质量的教学科研工作中。

     

        (作者:乔锦忠,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教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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