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4日电(记者陈海波)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该细则进一步严格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也为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提供了技术支撑。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到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到36月龄婴幼儿和37月到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上述细则明确了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需以谷物(如大米、小米)为原料开始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重点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该细则还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对大米、维生素、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并建立自主的研发机构,新产品的研发应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既要保证婴幼儿安全,还要满足其营养需要。同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方法,细则还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