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直观上认为,幸福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生活状态持续地觉得满意的感受,通常以占有资源或者物质享受为前提,所以,个人的幸福感受有着较强的主观性、个人性或个体差异性,正如德国哲学家狄慈根所说:“现实的幸福是形形色色的,真实的幸福只是主观的选择,在某甲认为是真实的幸福,在某乙看来可能是非真实的。”虽然我们不否定幸福的这种主观性,但是,从本质上说,幸福是人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活美好,必定有着某些普遍的客观维度,包括主体自身的精神素质基础和社会生活条件。其中幸福的社会生活条件是关乎人民群众总体福祉提高的外在客观条件,它是历史性地发展着的。提高人们社会生活的外在条件,是一个国家德政的目标。
创造丰裕的社会物质财富,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基础条件。不论个人的幸福感受有什么样的主观性,幸福总是需要有某种客观物质条件作为基础,缺失这些客观性要素,幸福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认为,物质财富的丰裕是获得幸福的初始前提。人类的生活目标有许多种,但吃、穿、住、行条件的提高和改善,是人们幸福感受的基础条件;同时,我们有接受良好教育而学习各种技能、发展自己的禀赋和文化教养的需求,以及为子女提供良好教育条件的愿望,这些需求和愿望的实现也需要具备较好的物质条件,同时也是人们感觉生活如意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贫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不幸的根源。所以,马克思说,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社会财富的增进,“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选择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就是深刻地认识到了这条生活的真理。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财富得到了巨大增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党和政府正在致力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一种人民群众普遍共享发展成果的全面小康,是普遍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全面小康,是不让一个人掉队的全面小康。这将为提高我国人民的普遍幸福感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社会公正、仁爱秩序是普遍幸福的社会制度条件。幸福需要社会制度的支持。对公正的追求是人们一种非常基本的内在的心理倾向,人们期望能够拥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相同的情况能够得到相同的对待,即能够得到自己所应得到的。在制度条件下,人们普遍期盼公正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对于社会的法律和规则体系会如何运作抱有一种理性的期待,对于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彼此会遵从的规则具有一种稳定的理性预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对社会制度和规则产生一种忠诚之感、热爱之情。能免除自己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担忧,特别是能免除对自己会遭受欺凌、构陷和冤枉的恐惧,是一种社会性幸福的制度条件。
仁爱也是社会制度一种应然追求。其表现和实质性要求是:一方面,社会制度的设计要着眼于对人民群众的热爱,普遍关心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群众能够过上一种体面的和有尊严的生活;另一方面,要特别关心爱护社会中的“鳏寡孤独、颠连无告”者,使其生活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这是孟子所说的“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社会中,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因父母外出打工而在成长中没有陪伴的留守儿童、进入衰年而孤独无依的老人等等,是社会中极为不幸的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政府的关心,并以制度安排来加以帮助。要提高社会的普遍幸福感,必须补好这个短板。
幸福以社会优秀精神文化的繁荣为滋养条件。幸福必须以优秀精神文化的丰赡作为滋养条件。经验表明,社会的精神文化状况与幸福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幸福要求个体的各种心灵功能都能得到涵养和塑造,能够具有精神的自主,能自主地使用自己的理智,自觉地进行道德追求和道德推理,这是我们获得幸福的资格;能够具有文化教养,发展自己的先天禀赋,具有审美能力,发现并欣赏自然界的美、人性和文明之美,这是我们的精神层次得到提高的表现,也是我们获得了创造更多幸福的能力的体现。
社会优秀精神文化的繁荣,能够给人民的精神素质提升以深入的滋养。优秀的社会精神文化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清晰而深刻的理性本质、高远的志向和人生抱负、展现人类命运的激情主题、文明优雅的精神内涵、艺术地再现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的火热生活、令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学术作品、还是诗歌小说散文、曲艺、影视作品,美术书法作品等等,都应该具备以上的特质。要让这样的优秀精神文化作品容易让人民群众接触到,使人民群众的心灵得到深入地滋养而健康成长。这样,人民群众就将能够过一种具有健康品位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他们发现和创造人生意义的能力,从而能够获得一种更稳定、更有价值的幸福感。
个人要获得真正的幸福须塑造自己的社会性本质。对于个体来说,要获得幸福,需要具备一种超出小我限囿,而能扩展到他人、社会的广阔心胸。一个没有他人和社会的眼界的人,就是只能汲汲于私利私欲满足的人,其幸福感是不健康的、病态的,甚至会发展为变态的。这样的人即使具有丰厚的物质条件,也可能丧失人生的意义感,从而悲观厌世;他们即使接受了较高的教育,也不能理解人的社会性本质,把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职位都视为私有财产,疯狂地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贪污受贿。这种人会沦为社会的蛀虫,并在如此行事的过程中充满担忧、焦虑,甚至恐惧,从而根本谈不上幸福。
个人要获得真正的幸福,就应该塑造自己的社会性本质。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应该整合到我们品质的结构维度中,我们的自我应该受到其塑造。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与他人、社会的情感性普遍联系,也就是说,我们要获得一种与他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以情絜情、共情想象的外向通于他人的情感联系,这样我们才能自尊而尊人,理解到他人的需求和社会的利益;二是我们能够理解到我们对社会所应负的责任。我们只要反省一下,就知道我们受益于社会合作体系甚多,所以,我们对社会的健全秩序和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了这种理性理解,我们就会走出小我的限囿,在生活和工作中,把自己的成就动机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与自己的人伦志向有机结合起来,在履行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中获得生活的永不枯竭的意义感,从而感受一种高尚的、持久的幸福。
(詹世友,作者系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