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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9日 星期四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日前下发。这些文件为鼓励社会力量办教育提供了哪些政策支持,分类管理能否满足民众多样化教育需求?记者就此专访了教育部相关负责人

    放宽准入 同等资助 规范监管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博超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9日 03版)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简称《登记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监管细则》)。三份文件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措施。

     

        记者:制定《若干意见》和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2016年底,我国已有民办学校17.1万所,民办学校在校生4825.5万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分类管理改革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与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记者:《若干意见》和两个细则主要有哪些政策亮点?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若干意见》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记者:民办学校将被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新设民办学校和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记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怎样监督和规范?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根据《监管细则》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 本报记者 刘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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