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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9日 星期四

    精准把握“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作者:朱昌俊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9日 06版)

        【网言】

     

        据报道,日前,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发布,分别明确了学校安全中的校方责任和家长责任,尤其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一条,引起热议。

     

        长期以来,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一直扮演着“无限责任”的承担者角色,因此从法律角度明确学校责任的承担边界确实有必要。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学校是否有过错。尽管条例明确了学校“无过错不担责”的原则,但具体执行上仍考验的是对原则的精准把握。“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并不等于学校可以免责。学生安全从来不可小视。只有责任边界清晰,各责任主体对自身的责任承担有着具体的预期,方能真正倒逼安全防范责任的落实。这无论对于学校、家长,还是公共部门而言,都是如此。从这一角度看,明确学校无过错不担责,可视为社会责任文化的一种回归,但也不能忽视可能引发的新的责任拉扯问题。

     

        (原载于浙江在线 作者:朱昌俊 摘编:贺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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